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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尚未实际继承的遗产?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3月22日第3版【案情介绍】赵先生与李女士于2020年1月登记结婚。2022年5月,李女士的父亲去世。2022年6月,赵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女士姐弟三人尚未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实际分割。那么,赵先生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要求分割李女士可以获取的遗产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依据该法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法分割。但具体到本案,2022年6月赵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李女士姐弟三人尚未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没有实际取得父亲遗留的财产。因此,赵先生不能在此次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另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据此,赵先生可以在李女士实际取得其父亲遗留的财产后,另案主张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良辉供稿
    2023 03.23
  • 花钱托人办理公租房 委托合同无效应退款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3月16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1年12月,王先生和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由李某为王先生代办公租房手续,王先生向李某支付“服务费”10万元。签订协议后,王先生很快付款。后来,因李某未能完成“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又拒绝退款,王先生到法院起诉维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关事实后,认定王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决李某向王先生返还10万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委托被告李某办理有关公租房的手续,即李某以王先生的名义对外从事一定行为,所以,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有关费用为10万元,即李某办理本次事项前,王先生需向其预付处理事务的费用10万元。其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委托被告李某办理的事项是针对有关公租房手续的。众所周知,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公租房承租资格和条件的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是否具有公租房承租资格,需要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查,而王先生未通过法定途径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而且,他与李某约定的委托费用金额明显超过合理范畴,由此可以认定他俩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的监管秩序,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再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既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那么,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李某自王先生处取得的10万元应当如数归还;如果造成王先生经济损失,还应当进行赔偿。另一方面,王先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李某声称能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办成公租房手续,并为此收取高额委托费用,那么,无论客观上该事项能否办成,他都涉嫌违法犯罪。如果王先生既向公安机关报警,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者可能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律师提醒读者,并非所有事项都能通过花钱办理,谨防上当受骗。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03.21
  • 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提前办理退休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3月9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2年9月,陈先生在家中突发疾病,导致全身瘫痪,经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陈先生的儿子向律师咨询,陈先生已年满51周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二十年。他能否提前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认为,本案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能否退休;二是提前办理退休后能否领取养老金。首先,未达法定退休年龄能否退休,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职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是无法提前办理退休的。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这即是我们常说的法定退休条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不过,该办法第一条同时规定了三种即便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分别是:特殊工种作业者,比如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人群;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因工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本案中,陈先生已年满51周岁,在家突发疾病,且经过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他符合条件,可以提前办理退休。其次,对于提前办理退休后能否领取养老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见,只要满足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十五年的个人,办理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本案中,陈先生满足办理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且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二十年,因此,他在办理提前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另外,如果职工退休时缴费不足十五年,该怎么办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03.13
  • 退休时企业年金可一次性取出?
    【案情介绍】李某系某企业职工,该企业为李某缴纳了企业年金。李某退休时欲将企业年金一次性取出,但该企业告知李某企业年金是按月发放,李某认为其已退休,企业应当一次性将企业年金支付给自己。李某向律师咨询退休时企业年金能否一次性取出?【律师解答】首先,什么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以及第三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可见,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其次,职工退休时能否将企业年金一次性取出?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以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24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由此可知,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故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企业一次性将企业年金发放给自己,而不是只能按月发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3.13
  • 为结婚出资购房,婚没结成房子咋办?
    【案情介绍】2021年,宋先生与罗女士为结婚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屋总价款为150万元,其中50万元首付款由宋先生的父母出资,剩余100万元由宋先生与罗女士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但实际上,全部贷款均由宋先生独自偿还。2022年,宋先生与罗女士分手。罗女士很快与他人结婚。宋先生认为之前购买的商品房应归自己所有,便要求罗女士协助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被罗女士拒绝。罗女士认为,宋先生的父母支付该房屋的首付款、宋先生独自偿还房贷的行为,应视为对她的赠与,因此,该房屋有她的一半。宋先生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房子需要分给女方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杨大巍律师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宋先生的父母未曾明确表示过购房首付款是赠与双方的,那么,应当认定这50万元是对宋先生个人的赠与。其次,如果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在司法实务中,宋先生还房贷的行为可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本案中,因为罗女士已经与他人结婚,宋先生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无法成就,所以,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本案中赠与条件没有成就,宋先生可以要求罗女士返还赠与财产。罗女士应当配合宋先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大巍供稿
    2023 03.13
  • 租房装修后房东毁约 装修残值损失由房东承担?
    【案情介绍】2021年10月,王先生向周女士租赁了一间毛坯房,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出资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期间,周女士曾多次到现场查看施工情况。2022年9月,周女士以需要将家中长辈接来照顾为由,通知王先生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王先生认为,当初就是看中该房屋没有装修、租金便宜,才会与周女士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并出资进行装修,而且,周女士之前明知自己在装修房屋却没有阻止,说明她也同意自己的装修行为,所以,他要求周女士赔偿房屋装修残值损失。可是,双方几经交涉,周女士只同意退还剩余房租并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装修残值损失,并要求王先生自行拆除该房屋内的装饰装修。王先生向律师咨询:“这部分损失究竟该由谁承担?”【律师解答】周女士须承担该房屋的装修残值损失,对王先生进行相应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出租人周女士是否同意承租人王先生对该房屋进行装饰装修。首先,周女士出租的房屋为毛坯房,卫生间内连马桶、洗脸盆等基本设施都没有,王先生如果要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必然要进行装修;其次,装修期间,周女士曾多次到现场查看,而且没有提出异议,由此可知,周女士对王先生的装修行为是知情并且同意的;再有,合同解除的原因系周女士提前收回房屋,违约在先,所以,周女士应当承担该房屋的装修残值损失,对王先生进行相应的赔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大巍供稿
    2023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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