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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打赏网络主播,妻子无法追回款项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2月21日 第3版【案情介绍】我和郭某结婚多年,一起攒了些钱,家庭生活还算和睦。最近,我发现郭某沉迷于网络直播,关注了多个网红女主播,频繁地给她们打赏,为此已经花费了10万余元,而这些钱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请问,郭某未经我同意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他的打赏行为有效吗?我能追回这些钱吗?【律师解答】丈夫打赏网络主播的钱款,无特殊情况及理由,妻子一般无法要回。郭某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时,签订过相关服务协议,故郭某和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若没有证据证明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则无法追回已经打赏的款项。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审查购买人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法定义务,故而无法推断购买人的充值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本案中,郭某和网络直播平台签署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郭某观看网络直播表演并对主播进行打赏,是一种网络服务消费行为,而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形下,虽然郭某是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但王女士无法将款项追回。律师提醒,网络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应注重合法、理性消费,并增强自身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勿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而损害他人利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督供稿
    2023 02.07
  • 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鉴定?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月18日 第3版【案情介绍】刘某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孙某要求公司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经济赔偿。一审中,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仅与某公司签订过试用期合同,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质疑公司所提交的劳动合同真实性。刘某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定。刘某向律师咨询,他是否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呢?【律师解答】刘某有权自行委托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所指的是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启动的鉴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剥夺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承认当事人具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意见,允许对方当事人反驳,当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充分时,如果法院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申请鉴定。因此,本案中刘某某享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如果有证据或者理由不认可鉴定意见,经法院同意后也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然而,当事人自行委托做的鉴定,相较于司法鉴定在科学性、权威性、证明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其存在以下明显缺陷:未经法定程序启动;鉴定人选任不符合要求;鉴定的基础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是我们仍需认识到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012年版》一书中指出:“由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也是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通过一定的鉴定方法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材料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有着一定证据基础和专业特征。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当事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准备。”因此,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对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促进诉讼进程顺畅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张友龙供稿
    2023 02.07
  • 新入职职工年休假如何计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3年1月11日 第3版【案情介绍】赵某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在甲公司处工作。2021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入职半年后,乙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半年来,赵某未曾休过年休假。那么,离职时赵某是否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待遇?【律师解答】首先,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由此可见,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其次,赵某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5年后又在乙公司工作半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故赵某在甲、乙公司的工作期间应当进行累计计算,赵某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最后,赵某在乙公司工作不满一年,该如何计算他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由此可知,赵某入职的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此时,2021年度剩余日历天数为184天。184天/365天*5天=2.5天。因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故赵某应当享受两天年休假。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2.07
  • 夫妻之间借款,是否需要归还?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3年1月6日 第6版【案情介绍】刘女士和张先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要出资。因刘女士反对,他表示这笔钱算是他的个人借款,将于2021年10月底之前全额归还刘女士,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此后,刘女士未参与公司经营,张先生亦未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分文未还。现在,刘女士和张先生感情破裂,即将离婚。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我能按照借条约定要求他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时,这部分借款可以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借款,即便借款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借款系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也可以成立借款关系。这种借款行为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上述规定同时表明,夫妻之间借款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借款并无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因为借条约定张先生应当向刘女士全额归还出借款项,所以,刘女士可以主张张先生全额还款。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刘女士不仅可以主张借款本金,也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律师提醒,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出借一方应当注意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2023 02.07
  • 医疗期满员工仍无法工作,符合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李先生在某单位工作八年,因患病住院两个月,出院后又休假四个月,但休假之后李先生仍不能上班。那么,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是否要给予补偿?【律师解答】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结合本案中李先生的工作年限,李先生的医疗期应当为六个月。李先生住院两个月,休假四个月,医疗期已满。在此情况下,单位可以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吗?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尚未届满,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此可知,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二,一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二是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其次,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是否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后,关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本案中,李先生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八年,单位应当给予李先生八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综上,单位可以依法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先生,或者额外支付李先生当年一个月工资,并且同时向李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2.07
  • 加盖了公司印章的合同就一定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3年1月13日 第6版【案情介绍】2021年4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患病住院,由副总经理李某临时代管公司事务。其间,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向张某支付数万元劳务费。李某在协议书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王某病愈出院后,张某持这份协议书向王某索要劳务费。王某不认可该协议书的内容,遂以公司的名义起诉张某,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张某签订的这份协议书不能体现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确认该协议书无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本案系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对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原告请求确认协议书无效,而且法院也做出了确认协议书无效的判决,是因为该协议书的形成不能体现公司真实意思表示。首先,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如果在合同上签名,即使没有加盖印章,一般也可以代表公司;而如果一份合同上只有公司印章,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则应当在查明事实后再做判断。本案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患病住院期间,无法亲自管理公司事务,张某所持协议书上也没有他的签字,因此,该协议书未必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公司副总经理李某虽然在协议书落款处加盖了公司印章,但王某住院期间,王某或公司均未曾委托李某代理过相关事务。协议书形成后,公司及王某也未追认李某的这一代理行为。所以,李某代理公司和张某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无效。再次,李某在代行公司职权期间,不应当作出损害公司利益为自己牟利的行为。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协议书中约定的劳务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劳务费更是子虚乌有。张某与李某拟定这份协议书,其实是凭空为自己创设利益。张某持该协议书向公司及王某主张劳务费,缺乏事实依据。律师提醒公司经营者,平时要妥善保管公司印章,在遇到突发情况无法亲自管理公司时,可将印章交给值得信任的人,或者提前授权给他人管理使用,切实保障公司的权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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