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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0月13日第3版【案情介绍】去年,白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白某。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受益人为白某某,并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近日,白某因病去世,他的姐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投保单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与事实不符,而且,“白某某”查无此人。那么,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投保人白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明确的受益人。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据此规定,受益人应当由白某指定。本案中,据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本案的保险金受益人系两个不同主体: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本人,但投保单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某”且备注其为“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而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故投保单中的备注与事实不符。因此,投保人白某与保险公司就本案保险金受益人的约定应当视为指定不明。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部法律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规定,本案中,因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白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谁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亦先于其死亡,唯一的继承人就是他的姐姐。因此,由于本案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该项保险金应由白某的姐姐一人继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0.16
  • 丈夫去世后,遗产怎么分?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9月28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0年,王女士的丈夫马先生遭遇意外身亡。半年后,他的母亲也撒手人寰。2021年,马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拆迁。马先生的弟弟和马母再婚配偶赵某闻讯,都联系王女士,要求分割拆迁款。原来,马母早年丧夫,2010年与赵某再婚。她生前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她所有的财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取得的,全部由次子,即马先生的弟弟继承。至于这套房屋,是马先生结婚以后购得的,而马先生和王女士有一个女儿。王女士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小叔和赵某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继承方式分为三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这三种继承方式是有优先顺序的,即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遗赠,遗嘱继承或遗赠又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马先生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他的遗产继承就要进入到法定继承的范畴探讨。在法定继承中,针对遗产的继承是有顺序的。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本案中,马先生去世后,他的遗产应由其妻子王女士、女儿以及当时尚健在的马母继承,但当时未进行继承分割,马母也未曾表示过放弃继承。至分割时,马母已故,那么,马母从马先生处继承取得的遗产份额便转给了她的继承人。因马母订立有遗嘱,故遗嘱继承人马先生的弟弟便是马先生遗产继承中的转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马母订立遗嘱指定其遗产全部由次子继承,但是,次子能够转继承的财产并非马母所继承的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审判实践中,要注意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被转继承人有配偶存在,且无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没有特别约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马母从马先生处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马母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先生的弟弟仅能继承马母从马先生处继承房产的一半。综上,马先生去世后,这套房屋并非全部归王女士母女所有,马先生的弟弟和马母的配偶赵某也能分得部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2023 10.07
  •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9月27日第3版【案情介绍】孙先生于2020年7月19日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公司负责公路养护工作。孙先生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月工资与工作时间。同年11月25日,孙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伤残9级。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均拒绝对孙先生进行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孙先生遂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孙先生向律师咨询,他能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首先,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第二,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依法为孙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为该公司未依法为孙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孙先生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补偿办法,但是,这种双方约定不能成为劳务派遣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孙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综上,孙先生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工伤认定以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用工单位对其工伤认定予以必要的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在承担孙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补偿办法。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3 09.27
  • 宣扬妹妹“不仁不义”,哥哥侵害名誉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9月21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强和李兰是亲兄妹。他俩的母亲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兄妹二人平分。前不久,母亲去世了,李兰按照遗嘱继承了一半遗产。对此,李强很不满意。他认为李兰是女儿,不应该参与分母亲的遗产,于是连续数日来到李兰家楼下,逢人就说:“李兰用欺骗手段分割母亲遗产,不仁不义”,引来众人围观。李兰向律师咨询:“李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我的名誉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程秀丽律师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我国宪法、民法典对名誉权的保护都做了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2、毁损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3、毁损名誉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4、造成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李强在李兰家楼下逢人就说“李兰用欺骗手段分割母亲遗产,不仁不义”,引起围观。该行为势必会对李兰及其家人的名誉造成影响,属于侮辱、毁损李兰名誉的行为。所以,李强的行为侵害了李兰及其家人名誉权。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要理性对待纠纷,采取合法的方式、途径处理,不要动辄以堵门、拉横幅、静坐、在小区内大声叫嚷等非理性方式解决诉求,否则,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名誉损失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文中李强、李兰系化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秀丽供稿
    2023 09.22
  •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谁来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9月15日第6版【案情介绍】孙先生于2020年7月19日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公司负责公路养护工作。孙先生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月工资与工作时间。同年11月25日,孙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伤残9级。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均拒绝对孙先生进行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孙先生遂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孙先生向律师咨询,他能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认为:首先,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第二,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依法为孙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为该公司未依法为孙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孙先生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补偿办法,但是,这种双方约定不能成为劳务派遣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孙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综上,孙先生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工伤认定以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用工单位对其工伤认定予以必要的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在承担孙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补偿办法。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3 09.21
  • 老人“再就业”时死亡,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9月6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6年,李某退休后接受某公司聘请,再次参加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去年6月9日上午10时50分许,李某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晕倒在工位上,一天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那么,李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律师解答】李某的情况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理由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据此,认定李某是否构成工伤,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材料证明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李某作为退休人员,他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0条“雇用退休人员的关系认定”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劳务关系处理。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尚未领取退休金,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实际用工关系的,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之外,还有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情况。因此,需要清楚的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并可以享受社会给予的退休福利待遇;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不能从社会获得退休福利待遇作为生活保障。本案中,李某是退休后接受某公司聘请再次参加工作,系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也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良辉供稿
    2023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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