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要注意三种方式
2023.11.09

遗产继承要注意三种方式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8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20年,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遭遇意外身亡。半年后,他的母亲也撒手人寰。2021年,李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拆迁。李先生的弟弟和李母再婚配偶赵某闻讯,都联系王女士,要求分割拆迁款。

原来,李母早年丧夫,2010年与赵某再婚。她生前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她所有的财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取得的,全部由次子,即李先生的弟弟继承。至于这套房屋,是李先生结婚以后购得的,而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一个女儿。王女士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小叔和赵某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吗?”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继承方式分为三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这三种继承方式是有优先顺序的,即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遗赠,遗嘱继承或遗赠又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李先生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他的遗产继承就要进入到法定继承的范畴探讨。

在法定继承中,针对遗产的继承是有顺序的。《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本案中,李先生去世后,他的遗产应由其妻子王女士、女儿以及当时尚健在的李母继承,但当时未进行继承分割,李母也未曾表示过放弃继承。至分割时,李母已故,那么,李母从李先生处继承取得的遗产份额便转给了她的继承人。因李母订立有遗嘱,故遗嘱继承人李先生的弟弟便是李先生遗产继承中的转继承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李母订立遗嘱指定其遗产全部由次子继承,但是,次子能够转继承的财产并非李母所继承的全部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审判实践中,要注意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被转继承人有配偶存在,且无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没有特别约定,应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李母从李先生处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李母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弟弟仅能继承李母从李先生处继承房产的一半。

综上,李先生去世后,这套房屋并非全部归王女士母女所有,李先生的弟弟和李母的配偶赵某也能分得部分。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相关文章
    未查询到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