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规定的房产被出售,遗嘱还有效吗?
2023.11.10

遗嘱规定的房产被出售,遗嘱还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1月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李大娘名下有一套私产房,是她和老伴儿的共同财产。老两口书写了遗嘱,将这套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三子无权继承。老伴儿去世后,李大娘将该房屋出售给长子,并完成了过户,但未实际收取房款。李大娘去世后,长子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取得房款。次子得知此事,以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起诉长子,要求给付相应份额房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从而判决驳回了次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法院以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首先,李大娘夫妇生前有权立遗嘱,他人无权干扰。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李大娘夫妇的共同愿望是将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并且老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子女同意。原则上,老两口都去世后,该房屋可由长子和次子平均继承,但如果三子是残障人士,应当为其保留适当份额。

其次,母亲生前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视为撤回自己所立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李大娘在老伴儿去世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长子,可视为她以卖房的方式撤回了自己所立的遗嘱。那么,她之前的遗嘱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她未立遗嘱。她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虽未实际收取房款,但交易主体是近亲属,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再有,李大娘的次子以侵犯财产权益为由起诉,属于法律关系有误。

民事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在诉讼中确定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对其以后的法律适用以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尤为重要。

本案中,长子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他在法律上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长子出售房屋后,得到相应款项。次子对此有异议,起诉长子,主张其侵害了自己对于房款份额的财产权益,这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可能在目前情况下,直接适用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判决长子向次子给付房款份额。

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次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次子应该通过正确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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