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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退休,员工工作中猝死算工伤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3年1月11日 第3版【案情介绍】郑某,男,1960年出生,2018年入职某物业公司。郑某一直自行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物业公司一直未为郑某缴纳城镇职工保险。2020年时,郑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22年2月6日,郑某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司法鉴定为猝死。那么,郑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律师解答】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案中,郑某系在工作区域下班打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认定视同工伤的要件。其次,在郑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只是关系到劳动者工伤待遇支付主体的问题,并非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设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本案中,郑某自2020年开始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质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并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支付金额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中郑某未办理退休手续,亦未享受上述规定中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实际获得的保险待遇上都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本质的区别。故不能因郑某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能视同工伤。综上,在本案中,郑某在下班打卡时猝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当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张羽供稿
    2023 02.07
  • 职工感染新冠能否认定工伤 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月4日 第3版【案情介绍】周某系某物流公司职工,2022年12月11日,周某核酸检测呈阳性,尔后一直在家治疗休息。那么周某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公司应当如何发放?【律师解答】首先,周某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仅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故周某作为物流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周某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以及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在本案中,周某在患病治疗期间,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其工作报酬。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1.11
  • 不离婚,也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案情介绍】市民李女士:我和丈夫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近年来,王某的脾气越来越暴躁,多次因为生活琐事对我大打出手,但我为了让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庭,选择维持和王某的婚姻。请问,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我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赵督律师答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依附离婚诉讼,可以向法院单独提起。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和执行等都不需要依附于其他诉讼,这样能够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其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是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那么,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王某多次殴打李女士,属于家庭暴力,李女士即便不想离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注意的是,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害人务必及时报警,报警记录、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意见等,都可作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材料。律师在此提醒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要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来尝试改变施暴者,不要将就或者为了家庭完整葬送自己的幸福。至于施暴者,根据其具体违法情节,严重的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3 01.11
  • 刑事犯罪严重影响积分落户?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2月28日 第3版【案情介绍】赵某系天津市居住证持有者,目前正在申请办理积分落户。2022年8月,赵某因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两个月。那么,该刑事犯罪记录是否影响赵某申请天津市积分落户呢?【律师解答】首先,如何理解积分落户以及积分制?积分落户是天津市政府依据中央关于推进外来人口落户要求和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安排外地人的落户指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由此可见,只有当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积分达到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即申报指导分值时,才可以申请落户。其次,积分落户人员是如何确定的?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由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积分审核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落户人员名单。”由此可知,居住证持有人符合申请积分落户条件后,将由市人社局对申请人进行积分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准予积分落户人员名单。那么,刑事犯罪记录是否影响积分落户呢?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以及《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负积分类别下,第十项违法违规与犯罪中规定:“…… 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100分……”。以上可知,刑事犯罪记录属于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负积分,即5年内每有一条刑事犯罪记录将会扣除100积分。因此本案中,赵某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属于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该条刑事犯罪记录将会导致扣除赵某100分居住证积分,对赵某申请积分落户指标是存有严重影响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张羽供稿
    2023 01.11
  • 洗衣店将衣服弄丢咋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2月14日 第3版【案情介绍】天冷了,很多贵重的衣物都需要找专业的洗涤机构进行清洗,小李也不例外。一个月前,小李将一件4000元左右的大衣,送去洗衣店清洗。取衣服时,小李发现衣服找不着了。小李很是糟心,不知怎么办好。【律师解答】消费者将衣物送交经营者处清洗,经营者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之间即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消费者的衣物丢失,经营者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呢?1.在送洗衣物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衣物丢失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则应按照约定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双方未作约定,也不能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解决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保值洗涤的高档、名牌或有纪念意义的贵重衣物,应当按照双方事前约定的保价价值予以赔偿。《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洗染、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质量。对有重要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特殊物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事先达成保价约定,经营者造成保价物品丢失、损坏或者没有达到约定服务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价值予以赔偿。”《天津市洗染行业关于洗染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洗染服务经营者对保值精洗的衣物造成损坏、丢失的,应当根据事前与消费者约定的价款予以赔偿。”3.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值洗染的衣物,则按洗衣费用酌情给以10~20倍的赔偿。《天津市洗染行业关于洗染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洗染服务经营者对非保值洗染衣物造成丢失,火灾等原因,无购物凭证,在取衣凭证上也未注明品牌、规格、新旧程度的,根据衣物的检查结果记录,按洗衣费用酌情给以10~20倍的赔偿。”综上所述,若小李选择的是保价洗涤,洗涤后衣服丢失的,经营者应按与小李约定的保价金额赔偿。若小李选择的是非保价洗涤,洗涤后衣服丢失的,经营者应按洗衣费用酌情给以10~20倍的赔偿。温馨提示:为避免此类纠纷,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保价洗涤或非保价洗涤。若是高档、名牌或有纪念意义的贵重衣物,尽量与经营者约定保值精洗。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实习律师程秀丽供稿
    2023 01.11
  • 投保当天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应该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2月21日 第3版【案情介绍】2022年5月31日,小陈与小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小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小秦将车辆进行维修并自行垫付了修理费,小陈则表示其车辆于案发当日投保了交强险,保单约定:“……保单即时生效,投保确认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但是,保险公司辩称小陈的交强险保单为次日生效,故应视为未投保交强险。那么,投保当天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吗?【律师解答】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保险合同于何时生效;二是如何理解“保单即时生效”。首先,对于第一个问题,保险合同于何时生效。《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据此规定,保险合同通常自成立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本案的小陈与保险公司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并已经签字、盖章确认,该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对于第二个问题,也就是如何理解“保单即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此可见,本案小陈购买的交强险保单既约定了:“……保单即时生效,投保确认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又约定了:“……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导致双方对于“保单即时生效”的理解存在争议,即无法准确判定是保单合同生效还是保险责任生效。而本案交强险保单的约定内容,系保险公司订立的格式条款,且双方对于“保单即时生效”的理解各不相同,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所以应当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综上,“保单即时生效”理解为保险责任生效,即本案的保险责任自2022年5月31日生效,交通事故也应当认定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小秦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据此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约定内容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首先适用通常理解规则,其次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另外,现行法律中未对“通常理解”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格式条款是为了与不特定的人重复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因此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通常的、合理的理解作为格式条款的通常理解规则。而如果对争议格式条款的内容存在两种以上的通常理解,那么此时才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即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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