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转租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2023.10.23

违规转租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0月2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杜某(承租人)与赵某(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房屋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租金为每月1500元,但是,赵某故意隐瞒了该房屋系公租房的事实。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两个月后,住房管理部门找到杜某,称公租房不允许转租,要求他立即搬离。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2000元。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公租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住房,杜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管理秩序及城市管理秩序,产权单位可以依法与赵某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

公租房是国家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其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

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应当退回。”

本案中,赵某擅自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杜某无法依照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了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条为“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据此,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赵某所签订的公租房合同并将该房屋收回。

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赵某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赚取差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如果查证属实可以将其房屋收回或者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同时,赵某隐瞒该房屋性质将该房屋出租给杜某,给杜某造成损失,也应给予适当补偿。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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