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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绕过中介卖房,中介能索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9月21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1年5月10日,何女士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独家销售定金合同》,约定何女士独家委托该公司销售其房屋,中介公司向何女士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年9月,何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联系到买家,双方绕过中介公司私下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得知此事,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何女士索赔吗?”【律师解答】中介公司可以向何女士索赔。中介公司可以要求何女士返还双倍定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有关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案中,何女士在收取了中介公司购房定金5万元之后,私下与买家完成了涉案房屋的交易,致使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独家销售定金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向中介公司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中介公司也可以要求何女士支付违约金。《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案中,何女士绕过中介公司与买家私下完成涉案房屋的交易,系违约行为,中介公司可以要求何女士支付违约金20万元。那么,中介公司能否同时索要双倍定金和违约金呢?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独家销售定金合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但两者只能择一适用。也就是说,中介公司可以要求何女士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也可以要求她支付违约金20万元,但不能要求她既返还双倍定金又支付违约金。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何女士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联系到买家,并与其私下达成房屋交易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所有公民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并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做到善意不欺、恪守信用,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国家利益,以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密供稿
    2022 11.02
  • 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务费,法定代表人负连带责任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9月21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0年9月,张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项目生产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提供劳动至2021年7月。自2021年1月至7月,公司拖欠张某工资6万余元。而此前的工资虽已发放,但均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转账。另外,张某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2月,张某以拖欠工资为由起诉公司,法院认定“双方已形成用工关系,但是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遂又起诉公司及王某,要求共同支付被拖欠的劳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张某存在劳务关系,应足额支付拖欠劳务费,公司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更无连带给付的约定,所以如果不能提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连带给付劳务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那么法院极有可能判决只由公司给付劳务费。据张某获悉,公司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定代表人王某则有给付能力。所以,律师代理本案的侧重点便放在如何论证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期间,律师查阅了张某工资账户交易明细,确认其自入职以来每笔工资均系被告王某以个人账户向其转账,并备注当月工资。在与张某协商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律师向法庭申请调取王某用于发放工资的账户交易记录。经过详细查阅,发现王某发放工资的资金来源均系自有资金,无任何一笔来自公司转账。王某除了向张某转账支付工资外,还向其他员工支付工资。此外,王某在微信群中多次点对点向张某指示工作。所以,律师主张以上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难以区分边界不清,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张某利益的情形。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22 11.02
  • 婚内赠与“第三者”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9月16日第6版【案情介绍】男子张某婚内出轨,出全款为女友小王购买了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双方分手后,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败诉后,他转而声称小王是借他的钱买房,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小王返还购房款,那么,他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张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购房款,但在起诉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败诉后,又另案起诉民间借贷,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首先,张某和小王就涉案房屋形成赠与关系。张某未经配偶同意就为小王购买房屋,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可判决小王返还购房款。该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张某,也可以是张某的配偶。其次,张某之前起诉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恰当的。因为,张某和小王之间并无“以张某为出资人,以小王为名义权利人,由小王代持房屋”的约定,所以,张某主张的“房屋系自己实际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小王名下,但自己系实际权利人”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张某起诉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败诉后,又另案起诉民间借贷,律师认为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理由如下:1、民事诉讼中有禁止反言的规则,即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在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中,张某主张其自行出资购房,是房屋权利人,而他要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改口称自己并非房屋权利人,而是借钱给小王买房,两种说法前后矛盾。2、张某另诉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提交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而事实上,他是直接向房屋卖方支付房款,并未向小王交付款项,结合之前在房屋所有权诉讼中他陈述的是自己买房,所以,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律师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的赠与关系认定为无效,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2 11.02
  • 职工参加单位活动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李某系某公司职工,为丰富职工的生活,公司组织了羽毛球比赛。然而,在比赛时李某不慎摔倒并造成胳膊骨折。随后公司同事们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李某经治疗二个月后康复出院。出院后,李某向公司申请认定工伤。公司认为,羽毛球比赛是工作之外的休闲活动,李某受伤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也不是工作时间,不应该算作工伤。那么,李某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律师解答】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仅仅是指在单位中的工作,只要是用人单位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其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 号)中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可见,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时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一项活动而受伤,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因此本案中,李某在羽毛球比赛中受伤,是属于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特定的工作原因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律师提示,用人单位组织员工举行体育运动,应当选择安全场地,选择适用普通人员的常规体育运动,并做好安全防范。对于力量型的运动,包括足球、篮球、羽毛球等,应当有专业的运动员予以指导,避免伤害事故发生。此外,单位应当积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对于组织的场地、活动时间、运动内容均应当量力而为,如发生伤害事故,应当第一时间寻求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治疗救助,同时做好治疗期间的陪护等工作,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羽供稿
    2022 09.16
  • 非本人原因换单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9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0年5月1日,王某与某医院外包物业公司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到该医院后勤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5年11月1日,因为医院方面的原因,外包公司由甲公司换成了乙公司,王某随即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场所、岗位不变,合同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2017年9月15日,王某以乙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书面提出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向律师咨询:“索要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可以从2010年5月1日计算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雪莲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如下:(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本案中,因医院方面原因,王某先后与甲、乙两家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仍在原场所、岗位工作,而且,根据律师查询到的信息,甲、乙两家物业公司虽然均为独立法人,但受同一人实际控制和管理。王某先后在两家公司工作,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用工。因此,王某的工作调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他的工作年限应从2010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连续计算。对于工作年限的证明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年限协商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劳动者单方提出工作年限主张的,劳动者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该主张有异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主张的工作年限。本案中,王某若要起诉维权,应当向法院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计算。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各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劳动者要特别注意,在被用人单位安排变动工作单位时留意前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关联关系,并留存签署的合同、文件等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 09.13
  • 致人轻伤涉嫌伤害罪会否被单位开除?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9月7日第3版【案情介绍】张某是某公立小学在编教师,因争执致被害人赵某轻伤二级,检察院认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张某问:自己是否还能保住在某公立小学教师的工作呢?【律师解答】首先,需要确定张某的身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二、类别划分(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的事业单位。”由此可见,公立小学属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而张某作为公立小学的在编教师,即视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故对张某的处分,应当适用2012年8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公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次,要看在什么情况下张某可能被学校开除,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学校是否可以给予张某开除的处分,要看司法机关如何处理此案。再次,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犯罪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一直到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全部程序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据此规定,若犯罪嫌疑人张某能真诚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赵某的谅解,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从次,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由此可知,若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达成和解协议,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张某不构成犯罪,未达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开除处分条件,学校不应开除张某。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赵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鉴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赵某不希望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亦不可能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则张某不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的情形,故学校不能对张某予以开除。
    202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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