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原因换单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吗?
2022.09.13

非本人原因换单位,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9月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1日,王某与某医院外包物业公司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安排到该医院后勤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2015年11月1日,因为医院方面的原因,外包公司由甲公司换成了乙公司,王某随即与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场所、岗位不变,合同期限为2015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2017年9月15日,王某以乙公司拖欠工资为由书面提出与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向律师咨询:“索要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可以从2010年5月1日计算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雪莲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如下:(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本案中,因医院方面原因,王某先后与甲、乙两家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仍在原场所、岗位工作,而且,根据律师查询到的信息,甲、乙两家物业公司虽然均为独立法人,但受同一人实际控制和管理。王某先后在两家公司工作,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用工。因此,王某的工作调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他的工作年限应从2010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15日连续计算。

      对于工作年限的证明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连续工作年限协商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劳动者单方提出工作年限主张的,劳动者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该主张有异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工作年限。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主张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王某若要起诉维权,应当向法院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计算。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以各关联企业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劳动者要特别注意,在被用人单位安排变动工作单位时留意前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上的关联关系,并留存签署的合同、文件等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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