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第三者”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2022.11.02

婚内赠与“第三者”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9月16日第6版


案情介绍:

      男子张某婚内出轨,出全款为女友小王购买了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双方分手后,张某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败诉后,他转而声称小王是借他的钱买房,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小王返还购房款,那么,他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张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购房款,但在起诉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败诉后,又另案起诉民间借贷,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

      首先,张某和小王就涉案房屋形成赠与关系。张某未经配偶同意就为小王购买房屋,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益,而且,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应依法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法院可判决小王返还购房款。该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张某,也可以是张某的配偶。

      其次,张某之前起诉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恰当的。因为,张某和小王之间并无“以张某为出资人,以小王为名义权利人,由小王代持房屋”的约定,所以,张某主张的“房屋系自己实际出资购买,虽登记在小王名下,但自己系实际权利人”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张某起诉主张房屋的所有权败诉后,又另案起诉民间借贷,律师认为法院不应支持其主张,理由如下:1、民事诉讼中有禁止反言的规则,即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做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在确定房屋所有权的诉讼中,张某主张其自行出资购房,是房屋权利人,而他要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改口称自己并非房屋权利人,而是借钱给小王买房,两种说法前后矛盾。2、张某另诉民间借贷案件,需要提交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而事实上,他是直接向房屋卖方支付房款,并未向小王交付款项,结合之前在房屋所有权诉讼中他陈述的是自己买房,所以,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的赠与关系认定为无效,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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