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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冠变更管控为乙类乙管后 治疗期间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2月1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某系某单位职工,2023年1月10日,李某因感染新冠入院治疗。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冠变更管控措施为乙类乙管。那么,李某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将如何发放?【律师解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2年第7号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公告明确了自2023年1月8日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那么,新冠变更管控措施为乙类乙管后,治疗期间工资如何发放?首先,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防控措施,隔离期间需要支付正常劳动报酬。《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由此可见,在新冠肺炎实施“乙类甲管”时,治疗期间企业仍正常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其次,此次将新冠感染调整为“乙类乙管”后,将对企业劳动用工产生什么影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知,如果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被隔离期间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但是如果乙类传染病解除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那么隔离治疗期间支付正常工作报酬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自2023年1月8日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单位无需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可以按照病假工资予以发放。最后,病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此可见,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隔离治疗期间,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2.07
  •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订咋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2月1日第3版【案情介绍】王女士于公司工作8年了,在最初签订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了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间并无违规违纪。近日,王女士的合同即于到期,在与公司协商续签事宜时迟迟得不到回应。王女士由此前来咨询,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想续订怎么办?【律师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王女士与公司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间无违法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并且明确提出想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其工作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公司始终未就是否续订给出明确答复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王女士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且公司始终不曾给出明示是否继续续签,且双方都未就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即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与王女士续订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由此可见,公司是有权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王女士是基于其现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原因,被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此王女士可以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舒供稿
    2023 02.07
  • 丈夫打赏网络主播,妻子无法追回款项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2月21日 第3版【案情介绍】我和郭某结婚多年,一起攒了些钱,家庭生活还算和睦。最近,我发现郭某沉迷于网络直播,关注了多个网红女主播,频繁地给她们打赏,为此已经花费了10万余元,而这些钱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请问,郭某未经我同意就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他的打赏行为有效吗?我能追回这些钱吗?【律师解答】丈夫打赏网络主播的钱款,无特殊情况及理由,妻子一般无法要回。郭某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账号时,签订过相关服务协议,故郭某和网络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若没有证据证明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以及其他导致合同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则无法追回已经打赏的款项。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在接受服务购买人支付的充值款时,并无审查购买人的婚姻状况以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的法定义务,故而无法推断购买人的充值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财产处分权。本案中,郭某和网络直播平台签署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郭某观看网络直播表演并对主播进行打赏,是一种网络服务消费行为,而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在这种情形下,虽然郭某是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但王女士无法将款项追回。律师提醒,网络用户在观看网络直播时,应注重合法、理性消费,并增强自身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切勿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而损害他人利益。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督供稿
    2023 02.07
  • 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鉴定?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2年1月18日 第3版【案情介绍】刘某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孙某要求公司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经济赔偿。一审中,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刘某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仅与某公司签订过试用期合同,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质疑公司所提交的劳动合同真实性。刘某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定。刘某向律师咨询,他是否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呢?【律师解答】刘某有权自行委托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所指的是由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启动的鉴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剥夺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承认当事人具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意见,允许对方当事人反驳,当反驳的证据和理由充分时,如果法院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申请鉴定。因此,本案中刘某某享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如果有证据或者理由不认可鉴定意见,经法院同意后也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然而,当事人自行委托做的鉴定,相较于司法鉴定在科学性、权威性、证明力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距。《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其存在以下明显缺陷:未经法定程序启动;鉴定人选任不符合要求;鉴定的基础证据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是我们仍需认识到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具有客观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2012年版》一书中指出:“由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也是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通过一定的鉴定方法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材料对相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有着一定证据基础和专业特征。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当事人就某些专门性问题的证据准备。”因此,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对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促进诉讼进程顺畅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张友龙供稿
    2023 02.07
  • 新入职职工年休假如何计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 2023年1月11日 第3版【案情介绍】赵某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在甲公司处工作。2021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入职半年后,乙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半年来,赵某未曾休过年休假。那么,离职时赵某是否可以主张未休年休假待遇?【律师解答】首先,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由此可见,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其次,赵某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赵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5年后又在乙公司工作半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故赵某在甲、乙公司的工作期间应当进行累计计算,赵某可以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最后,赵某在乙公司工作不满一年,该如何计算他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呢?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由此可知,赵某入职的时间为2021年7月1日,此时,2021年度剩余日历天数为184天。184天/365天*5天=2.5天。因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故赵某应当享受两天年休假。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羽、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2.07
  • 夫妻之间借款,是否需要归还?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 2023年1月6日 第6版【案情介绍】刘女士和张先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他人合伙做生意,需要出资。因刘女士反对,他表示这笔钱算是他的个人借款,将于2021年10月底之前全额归还刘女士,并出具了相应的借条。此后,刘女士未参与公司经营,张先生亦未将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分文未还。现在,刘女士和张先生感情破裂,即将离婚。刘女士向律师咨询:“我能按照借条约定要求他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刘女士和张先生离婚时,这部分借款可以按照借条的约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夫妻之间借款,即便借款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借款系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也可以成立借款关系。这种借款行为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上述规定同时表明,夫妻之间借款与一般的民事主体之间借款并无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因为借条约定张先生应当向刘女士全额归还出借款项,所以,刘女士可以主张张先生全额还款。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期返还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所以,刘女士不仅可以主张借款本金,也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律师提醒,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出借一方应当注意及时行使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2023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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