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30万,妻子无权利要回
2022.09.13

丈夫打赏主播30万,妻子无权利要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8月3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严先生注册成为某直播平台用户,先后充值50万元左右购买“金币”并向多名主播赠送礼物,其中给女主播陈女士打赏超30万元。随着存款的减少,2022年5月,严先生的妻子隋女士发现丈夫的行为。隋女士咨询:丈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能要求陈某返还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能否要求返还款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打赏是不可以再要回的。因此,用户作为消费者应保持理性。

       一、关于打赏行为的界定

      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陈女士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严先生在接受服务后,将“金币”打赏给主播陈女士,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即时履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严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二、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即便网络打赏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充值金额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并未显著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法院一般会认定打赏行为系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除此以外,陈女士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系严先生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陈女士获得“金币”打赏款项是基于双方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因此价值30万元的“金币”打赏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女士不得以严先生未经其同意进行对抗。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打赏行为无效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立法目的与宗旨之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互联网非法外之地,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在互联网上亦是无效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杨大巍、程秀丽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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