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42小时可以要求加班费
2022.09.13

每周工作42小时可以要求加班费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27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3日,刘某入职某家教公司从事家教老师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每周工作40小时,但实际上刘某自入职以来至离职时止,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2小时。

       2021年12月4日,刘某申请离职后,向律师咨询,能否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


律师解答:

      刘某的咨询,包含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我国标准工时制到底是实行每周40小时还是44小时呢?《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答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由此可见,我国标准工时制实行每周40小时,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加班费。因此本案中刘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加班费。

       其次,刘某属于延时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呢?根据《复函》的规定,应当认定刘某每周超出40小时外的2小时为加班时间。笔者认为刘某应属于休息日加班,因为其每天工作7小时,没有超过法定的8小时,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同时本案也不涉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因此应属于休息日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刘某每周加班的两小时,可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

       最后,刘某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刘某于2021年12月4日申请离职,诉讼时效应当自实际离职之日起计算一年仲裁时效,因此本案尚未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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