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用已故配偶职级待遇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如何认定?
2022.09.13

折用已故配偶职级待遇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如何认定?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7月29日第6版


案情介绍:

      黄先生的父亲是军队离休干部,于1990年去世;母亲是家属,无工作单位,于2021年去世。二老在世时,部队分配给他们一套军产房居住使用。2001年房改时,母亲折用父亲的职级和工龄购买了该军产房的产权,并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2002年,母亲订立公证遗嘱,指定该房屋由黄先生的兄长继承。2021年母亲去世后,兄长主张按照母亲的遗嘱继承该房屋。黄先生不同意,向律师咨询:“母亲的遗嘱是否有效?兄长的主张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本案中,黄先生母亲的遗嘱是否全部有效,取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则遗嘱中处分黄先生父亲财产的部分无效。那么,案涉房屋是否属于黄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案涉房屋为“房改房”。“房改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销售对象特定。购买公产房时在考虑共有住房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等方面的优惠,且该优惠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因此,购买“房改房”享有的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也具有财产性质,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财产权益而归于健在一方。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但该复函已被废止,废止理由为“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说明应按房改政策认定“房改房”的权属。

      住建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规定,“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

      具体到本案,虽然案涉房屋在黄先生父亲去世之后购买且登记在黄先生母亲一人名下,但因系依房改政策购买,享受了黄先生父亲的职级待遇,并在购买时折用了黄先生父亲的工龄,购房款亦使用黄先生父亲的住房补贴进行抵扣,购买价格非市场商品房价格,故应为黄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黄先生母亲的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应按法定继承,黄先生有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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