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的包丢了,能向商家索赔吗?
2022.07.21

寄存的包丢了,能向商家索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7月2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读者崔先生:2021年10月,我到天津某球馆打球,将随身携带的运动包(内有品牌手表1块,价值5万元)存入了球馆更衣室的存包柜里。打球回来,我发现存包柜的柜门敞开着,里面的运动包不见了。请问,如果这个包找不回来,我能向球馆索赔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杨大巍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由此可知,崔先生到球馆打球存包,即与球馆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崔先生虽然没有直接支付存包费用,但球馆为他提供存包服务,是以他到该球馆打球消费为前提,也就是说,保管费用包含在打球费用中,双方构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只要崔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存包入柜,球馆作为有偿保管人,就应当赔偿崔先生的运动包。

      至于包内价值5万元的品牌手表,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崔先生存包时并未向球馆声明自己存入了贵重物品,因此,即使他能举证证明自己丢失的手表价值5万元,球馆也可以依据该条款赔偿他一块普通手表。

      律师提醒,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保管合同的约定可以保障财物寄存人的利益,但对于贵重物品,还是要自己保管好或者提前向保管人声明,并且由保管人验收、封存,避免因为贵重物品毁损、灭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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