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报废车辆撞伤如何索赔?
2022.07.21

行人被报废车辆撞伤如何索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13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22年1月1日,张某驾驶小轿车将行人李某撞伤,后张某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张某驾车逃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据查,涉案车辆原车主为于某,该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日。2020年9月1日,于某将连续三年未年检的涉案车辆卖给郭某,后郭某又将涉案车辆转卖给张某。那么,在此情形下,行人李某如何索赔?


律师解答:

      首先,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据此规定,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年未年检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结合本案,肇事车辆在2018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年未年检,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故该车属于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

      其次,依法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本身就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而且对机动车实行年检制度,报废车也不可能通过年检,只能进行强制报废。所以,报废车根本无法公开合法转让,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其交易的机动车属于违法的报废车这一事实显然是明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该解释强调了,报废车辆被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原车主于某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涉案车辆卖给郭某,郭某又将报废车辆转卖给张某,于某、郭某、张某三人为该解释中规定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故伤者李某也可以要求于某、郭某、张某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换言之,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结合本案,于某、郭某、张某三人中的任意一人都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而言,于某、郭某或者张某中的任意一人都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三人都无法独自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则可以要求前述三人各自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李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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