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1月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18年5月1日,张先生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某大厦1601室出租给甲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租金为6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甲公司仍然实际使用该房屋并按期交付租金,直至2021年6月30日。此后,甲公司再未向张先生支付该房屋的租金。现在,张先生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今的房屋租金?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认为:张先生可以起诉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按照每年6万元的标准支付2021年7月1日至今的租金。
首先,张先生与甲公司之间是否仍然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据此,当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依然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今,张先生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原有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其次,张先生能否以甲公司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租金呢?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若一直拖欠租金,属于违约行为。现在,张先生与甲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故张先生与甲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案涉房屋租金应按照签订过的书面合同即每年6万元标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