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4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李先生来电咨询:两个月前,我把名下的机动车转卖给张某,他把车款付给我后,便把车开走了。不想,就在过户前,他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由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损害方把我和张某一起作为被告起诉,请问我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可知,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前车辆已经合法出售,而且出售车辆符合定期年检、已缴纳交强险等条件,他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由受让人张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出售二手机动车,在交付后应尽快过户,以防止出现机动车不过户,受让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等情况带来的问题。如果不过户,公安机关及受害者仅能通过登记找到原车主。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