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咬伤他人主人无过错也要担责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9日《每日新报》第06版 【案情介绍】王女士咨询:我带着孩子散步时,邻居家未拴养的宠物狗扑过来咬伤孩子的左手。我要求饲养该狗的邻居赔偿我们因看病所支出的经济损失,却遭到对方拒绝,该邻居声称他的狗从不主动伤人,是我孩子逗狗才被咬的,他没有赔偿义务。请问我是否可以向该邻居主张该损失?【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首先,应当确定王女士邻居将狗放养的行为已经违反管理规定。因为根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动物主人携犬出户时应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中“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王女士邻居未按管理规定给狗拴狗链,致使狗扑咬王女士的女儿,该邻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邻居即使没有任何过错也要向王女士赔偿损失。另外,对于邻居主张的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未规定饲养人的免责事由,所以本案王女士可以不予认可。综上,王女士依法向邻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有法可依,若协商不成,您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律师建议养狗市民应遵循管理条例规定,带爱宠遛弯时给自己的爱宠戴狗链,且尽量不要带到人流密集区域,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