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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到期没收回,诉讼时效怎么算?
    【案情介绍】市民石先生:2018年12月,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好友马某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债务到期后,我曾向马某催讨,而马某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这笔钱我一定要讨回,但我也理解马某的难处,不想催得太紧。请问,如果最后不得不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权,我国法律在诉讼时效方面有何规定?【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谢欣律师认为:本案中,石先生与马某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的借款合同自石先生借出的50万元转入马某银行账户的那一刻便已成立。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三年。如果超过三年,对方可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理由,这时候,就算对方有钱也追不回来了。不过,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马某的债务已于2019年12月到期,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到期的次日开始计算,而石先生向马某提出还款要求时,诉讼时效便中断了,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因此,为了避免可能的麻烦,石先生最好在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某履行还款义务。若石先生在三年诉讼时效届满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而马某以诉讼时效过期进行抗辩的话,石先生则应当向法院提交三年内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即其曾向马某催讨的证据,以证明该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2 02.21
  • 快递物品丢失三种情况可获原价赔偿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2月3日第3版【案情介绍】王先生通过邮政快递邮寄了一件价值3000元的衣服。在邮寄的过程中衣服意外丢失,王先生找到邮政工作人员要求赔偿,但工作人员告知王先生,根据双方签订的《邮寄快递服务协议》和《邮政法》相关规定,只能给予其邮寄费3倍赔偿即180元,王先生想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律师解答】首先,邮政快递工作人员的说法不准确,不能依据协议就只赔偿3倍的邮寄费180元。王先生邮寄的物品价值3000元,究竟能不能原价赔,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况是若王先生和邮政快递公司就该衣服签订了保价协议(保价协议是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较贵重的物品,若有丢失,邮电部门要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邮政快递公司理应按照保价额来赔偿。根据《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因此邮政快递公司要按照保价金额赔偿给王先生。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王先生和邮政快递签订了保价协议,但保价物品丢失都是邮政快递公司的过错,根据《邮政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理应按照原价3000元给予赔偿。第三种情况是王先生和邮政快递公司就该衣服没有签订保价协议,但邮政快递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服务协议时并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责任,导致王先生对邮寄物品的保价业务并不清楚,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按照双方签订的《邮寄快递服务协议》来规定赔偿金。此时邮政快递公司理应按照原价3000元赔偿给王先生。上文所说的王先生和邮政快递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种被称为格式条款。《邮政法》第22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但从2021年1月1日起,适用《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邮政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王先生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相关条款也有解释说明义务。《邮政法》第47条中也明确提到:“邮政企业没有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不能引起用户注意到载明的规定,那么协议条款无效。”因此,邮政快递公司在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协议条款无效,要按照王先生的实际损失3000元来给予赔付。第四种情况是王先生和邮政快递公司就该衣服没有签订保价协议,但双方签订《邮寄快递服务协议》时,邮政快递一方已经尽到提醒用户注意保价内容的义务。根据《邮政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这种情况,邮政快递公司应该按照协议规定给王先生赔偿邮寄费180元。由此可见,王先生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获得保价赔偿金,赔偿的金额必然大于3倍的邮寄费180元,但具体数额按照保价金额确定。在第二种情况中邮政快递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物品丢失,则按照实际金额3000元赔偿;在第三种情况下王先生也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获得原价3000元的赔偿款;但第四种情况下王先生只能按照协议规定获得3倍邮寄费180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佳晨 供稿
    2022 02.21
  •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可自选监护人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1月20日第3版【案情介绍】孙老伯年过七旬,中年丧妻,两人婚后也没有生育孩子,只收养了一个女儿。孙老伯与养女感情一般,与自己侄女关系很好。孙老伯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养女会因财产问题与自己的侄女发生争执,于是在自己身体尚佳的时候与侄女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现如今孙老伯患有老年痴呆,神志不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到底谁是孙老伯的监护人呢?【律师解答】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不需要监护人的,比如说,临终前意识仍清醒的老人不需要监护人。其次,《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后由以上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那么,成年人能否在以上可以做监护人的人员之中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呢?甚至,能否在以上可以做监护人的人员之外选定自己的监护人呢?《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见,孙老伯身体尚佳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与自己的侄女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由其侄女在孙老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第35条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孙老伯的侄女在成为孙老伯的监护人后,应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老伯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老伯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老伯的财产。若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老伯的养女等其他愿意担任孙老伯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第一批公证指导性案例,在1号案例(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中提到了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需要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更为系统地纳入到法律体系中,能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老有所依。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友龙 供稿
    2022 02.21
  • 酒友醉亡,同饮者要担责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2月9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前不久,李某邀请张某吃饭。席间气氛非常好,张某频频举杯向李某敬酒,还多次自斟自饮。李某虽然曾劝张某“少喝点儿”,但并未全力阻止。喝到最后,张某身子一歪,趴在了桌子上。李某认为张某是醉酒睡着了,没有第一时间查看他的情况,待发现他不省人事,拨打120送医时,已经错过了抢救时间。张某不幸去世,死亡原因为饮酒引发的心源性猝死。张某去世后,他的父母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须向张某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抢救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律师解答】本案中,张某的死亡与大量饮酒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可能导致的后果。在此前提下,他在席间主动大量饮酒,因醉酒导致死亡,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李某作为聚餐邀请人,对醉酒的张某负有提醒、劝阻、照顾及护送的义务,可他并未有效阻止张某过量饮酒,且在张某明显醉酒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其发病并送医救治,对其死亡存在过错,至少是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提醒市民,和亲友聚餐饮酒时,首先要对自己负责,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适量饮酒;其次要对同饮者负责,不强迫他人饮酒,尽量少劝酒。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劝酒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刺激、挑衅对方饮酒,或者在明知对方已经喝醉的情况下继续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饮酒却仍劝其饮酒,导致对方因饮酒发病;三是醉酒者酒后驾车,同饮者未有效劝阻,发生交通事故;四是同饮者明知饮酒者已经无法支配自己的身体行为,却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2022 02.21
  • 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由谁来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2月24日第3版【案情介绍】小董和小李是某小学学生,今年均七岁。一天午休时,两人在学校操场嬉戏打闹,其间小李在追逐小董时不慎被地面未铲除的雪绊倒,结果磕坏了门牙。应该由谁来承担对小李的侵权责任?【律师解答】从实体方面看,本案中,小李受伤事件的原因有三。首先,小李是在与小董的追逐打闹中受伤,因此小董负有过失侵权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可知小董的监护人应当对小董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可知午休时间也属于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期间,同时为了防止学生在操场运动时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当然负有及时清除操场上积雪的义务,但在本案中,学校未能积极履行这一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学校方面也存在一定过失;最后,小李本人在奔跑时未能注意到脚下积雪而摔倒,因此本人也存在过失。从程序方面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可知,虽然小李、小董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小李、小董的监护人应当代为参加诉讼。另外,由于本案中被侵权人小李尚未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的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也即在诉讼中,小李的监护人无需对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可直接认定学校存在过错。但若假设小李在遭受侵害时已经超过八周岁,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应当援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之规定,此时校方将承担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责任,换言之,小李的监护人仍然需要对学校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综合以上两方面可知,本案中,小李的监护人可以把小董、小董的监护人、以及学校视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之诉,要求被告共同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艾丽努尔 黄昱菲 供稿
    2022 02.21
  • 小孩子的压岁钱到底算谁的?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2月25日第6版【案情介绍】市民张女士:我的儿子今年10岁,春节期间收到了3000余元压岁钱。我认为这笔钱是家长和亲友间的人情往来,应当由家长支配,但儿子说这笔钱是长辈给他的,应归他自己所有。请问,对于压岁钱的归属,法律上有规定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首先,长辈给孩子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压岁钱应当归受赠人所有。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规定,即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张女士的儿子虽然未成年,但已经年满八周岁,可以独立实施“接受长辈赠与的压岁钱”这一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张女士的儿子身为受赠人,既然接受了赠与,这3000余元压岁钱应当归他本人所有。其次,民法典结合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规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作出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压岁钱虽然归受赠人所有,但未成年人不能随意消费或者支配:未成年人若不满八周岁,压岁钱应由其父母代为支配;若已满八周岁,其仅能实施与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未成年人若要用压岁钱购买贵重物品或者大额打赏网络主播,必须经过父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才具有法律效力。再次,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据此,压岁钱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未成年人可以委托父母保管压岁钱,但父母不能将未成年人的压岁钱据为己有,也不能单纯用于自己消费。不过,若父母用压岁钱为未成年人创造身心健康成长的条件,比如购买学习、生活用品或报课外辅导班等,不应被法律禁止。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若未成年人对他人构成侵权,例如将他人打伤或是毁坏他人财物,可以优先用未成年人的压岁钱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其父母赔偿。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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