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8年3月5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
刘先生来电咨询:五年前,我的一位朋友因办工厂找我借了10万块钱,借期三年。现在到期两年了,10万元借款却从没想起来还我。我要求他返还从借款之日到现在的借款本息,他却拒绝支付借期内的利息。请问律师,我难道不能主张借期内利息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也明确了上述规定,即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借期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刘先生未与朋友明确约定利息,故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是没有法律支持的。超过借期的逾期利息则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