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价格欺诈,我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2022.02.21

超市价格欺诈,我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文章发表于2018年4月2日的<<城市快报>>第6版

 

      城市快报讯市  民郭先生咨询:两个月以前,我在某超市购物,发现某品牌牙刷套装正在做促销活动,价签标注“原价13.9元,现价9.9元”,我把价签撕了下来,却发现旧价签并未撤走,显示该商品一直以9.9元在进行售卖。我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故购买了一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后,认定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对其下达《行政处书》。我想咨询,能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超市主张赔偿500元?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陈世超实习律师根据该情况给予解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因此超市虚构原价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陈世超实习律师介绍,价格欺诈系行政管理法规中的定义,其与民法中欺诈的定义并不完全等同。价格主管部门对超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履行行政职能的体现,但并不能依此证明超市的行为必然构成民事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见,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四、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陈世超实习律师介绍,在本案中,虽然超市虚构原价,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的价格信息,以此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但消费者在购买前就已经知道真实的原价,在此情况下“明知故买”、“知假买假”,并未因欺诈陷入错误,亦未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故您依据主张惩罚性赔偿,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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