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赢官司的原告,法院退还诉讼费用将不再难!
2022.02.21

打赢官司的原告,法院退还诉讼费用将不再难!


本期律师:潘强主任


      多年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胜诉原告的诉讼费判决时一直判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败诉方不承担,实际上变成了由胜诉原告承担。以至于出现了这样的议论“花了几万元买了几张纸”。这样的现象在2020年在我们天津将会有所改变。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助理李中美介绍说: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规定层面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只有在“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退还胜诉原告缴纳的诉讼费。



司法实践层面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在实践中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为此,我市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法院诉讼费用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制定了《天津法院诉讼费收退费实施细则(试行)》(【2019】14号)该文件第十条:“诉讼费退费工作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结后,应当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当退还的必须足额退还。”第十四条:“当事人自法律文书生效后前来办理退费申请,材料齐全的,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办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报批手续。”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制定《天津法院诉讼费收退费实施细则(试行)》,体现了是司法为民的精神,是一项利民之举,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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