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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路口事故,抢黄灯男子被错认主责
    文章发表于2016年7月11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天津市区一十字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轿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证据表明,开轿车的张某抢了黄灯,开面包车的王某抢了红灯。事故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王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交管部门后来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责,王某次责。虽然对王某的死亡心存愧疚,但这个事故认定还是让张某觉得冤枉。【律师解答】张某慕名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咨询,胡博晨律师接待了他。胡博晨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告知张某如果按照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责任以及一人死亡的结果,使张某或将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其后,律师在仔细阅读事故认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合理的质疑,并告知张某有提出复核申请的权利,但期限仅有三天,所以时间紧迫。当事人在律师的解答后,提交了复核申请。复核期间,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申请启动了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当中,律师提出因王某在事故中存在从左转车道闯红灯直行的行为,存在一定过失,而闯红灯要比闯黄灯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律师认为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失公允。复核单位在复核听证程序之后,结合事实与法律,对该事故认定依法做出了重新认定的裁定,随后涉案交管大队再次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至此,通过律师的努力,改变了原先的事故认定,不仅让面临刑事处罚风险的张某免除了牢狱之灾;而且在同等责任下,赔偿数额也相应降低,最终张某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赔偿了受害者家属的全部损失。张某对律师工作表示满意。律师点评:击水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认为,事故责任的认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有异议,是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而且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当中,当事人一定要委托律师尽早介入,以避免遭受未知的法律风险。
    2022 02.21
  • 小客车“闯黄灯”撞上逆行车,责任到底算谁的?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5月28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 【案情介绍】2016年6月18日,赵某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头沟区某路口处时,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驶来,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李某受伤。双方确认:黄灯亮起时,赵某还没有通过停止线,他在黄灯亮起后继续向前行驶,越过停止线进入路口;而李某则在前行时遇到对向左转车辆,遂避让至对向最里侧的机动车道,也就是逆行。在路口内与直行的赵某发生碰撞。交警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逆行者”李某诉闯黄灯司机赵某索赔。2017年年底,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闯黄灯”是否等同于“闯红灯”,成为双方在法庭激烈辩论的焦点。 【律师解答】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宋兆云解答: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 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黄灯起到警示的作用,当车辆行驶到路口时,如果黄灯亮了, 行驶车辆还没有通过停止线,那就要停下来等候;当绿灯亮起时我们再安全通过。如果黄灯亮起时,行驶车辆继续通行的话,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一般情况下交管部门不对“闯黄灯”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并未改变对于“闯黄灯”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改变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赵某在黄灯亮起时并没有越过停止线,但他继续向前行驶导致了跟为了躲避向左转的车辆而驶入到逆行车道的李某发生了碰撞,首先,赵某违反了交通法规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交警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提醒大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就已经存在危险,如果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安全行使,危险就大大的增加;希望大家都能文明出行,平安到家。
    2022 02.21
  • 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费到底由谁赔?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0月8日《城市快报》第5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2015年9月9日凌晨3点,梁某驾驶出租车,车辆左前轮碾压醉酒后躺卧在该机动车道上的刘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交警部门因检验鉴定需要扣押事故车辆34天。后该汽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父母(法定继承人)在刘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其停运损失。一、二审法院判令刘某法定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赔偿汽运公司停运损失1.6万余元。刘某家属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宋兆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赔偿主体只能是机动车一方及交强险保险公司(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除外),行人一方即使有过错也是在机动车对行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负担上实现过失相抵,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具有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梁某因观察不周,没发现因醉酒躺在道路上的张某,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事故车辆停运损失该由侵权人来承担。最终广东省高院做出判决,认为汽运公司员工梁某驾车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死亡,该公司为侵权人,刘某是受害人,改判驳回汽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2 02.21
  • 乘公交时出车祸,伤者该向谁索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1月14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1年1月4日,张大爷带着外孙乘坐公交车出行。上车时,张大爷支付了2元车费,外孙因身高未达到儿童购票标准免票。公交车行驶途中,前方一辆小轿车突然违法变道。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避让,导致张大爷祖孙俩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前方小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大爷及亲属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伤者应该向前方小轿车司机索赔?还是向公交公司索赔?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陈世超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竞合的民事案件。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张大爷祖孙在搭乘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公交经营者未安全将乘客送到停车站点,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法律规定免票不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大爷一方可以选择向公交经营者主张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前方小轿车违法变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认定小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张大爷一方也可以主张前方小轿车司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只有提起侵权诉讼时当事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这一新规定,张大爷祖孙若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律师提醒:在此类运输合同与侵权纠纷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选择至关重要:不仅影响被告主体、案件管辖等诉讼问题,而且影响到案件判决后赔偿能否顺利执行的问题。实践中,涉事车辆是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驾驶人是否系职务行为,驾驶人的经济能力、财产状况,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张大爷一方只有充分考虑赔偿主体的赔偿能力和赔偿保障情况,选择更为适合的赔偿主体及案由主张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2 02.21
  • 交通事故篇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大幅度提高,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急剧增加,特别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在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处理交通事故类型的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的重要证据,下面笔者就关于当我们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简要谈一下自己的看法。首先,我们要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载明了哪些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载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字迹较小,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主文之外的最下方,通常会被大家忽略,从而导致错失救济途径!今天就给大家举几种常见的救济途径: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部分读者认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但这种观点并没有被司法解释采纳。《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复字【2005】1号”已经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要重视救济途径中的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注:指“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应的证明力。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是,该情形在实践中较少出现。鉴于上述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纠正于诉讼程序之前,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复核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佳途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我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意,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的申请,及时的与办案人员沟通,以免错过救济途径!最后,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着手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记载错误,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人、车、路。人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有无禁止驾驶的情况(如饮酒、超载等)等,乘车人员在上下车过程中是否注意各方来车及行人、摩托车乘车人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等。车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安全性(安全带、刹车制动、灯光、保险杠等)是否合格。特别是在夜间行驶的货车,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规定去粘贴反光标识,这个也是引发事故的常见因素。路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等。以上不但是复核申请中,而且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做出过程中,都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2022 02.21
  • 交通事故篇 | 如何分析鉴定意见
    【案情介绍】2019年9月,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向郊区方向行驶。经过红绿灯路口后,被一辆银灰色轿车超车。李某随加速超过该车辆,两车来回相互超车。后李某的车辆在超车过程中不慎撞到路边的电线杆,导致车辆失控,翻入路边的沟里,造成李某及乘车人孙某死亡及乘车人陈某重伤(重度昏迷状态)。一开始交通队在事故现场只发现了李某一辆轿车及撞坏的电线干,随推定为单方事故,认为李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该案件,律师介入后,通过查阅、查看鉴定的相关材料及事故现场,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单方事故,认为李某在碰撞电线杆之前应当与其他物体或者车辆接触过。【律师解答】律师在查阅本次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时注意到意见书的“分析部分”,发现李某所驾驶车辆前保险杠上附着银灰色物质。且李某驾驶的车辆前保险杠在碰撞灯杆前就已经脱落。所以律师申请对附着物进行鉴定。经再次鉴定后,微量元素被检验是“醇酸漆”,并且该漆与李某所驾驶车身上提取金属漆成分不一样。由此也引起了交通队的极大重视,随后对事故附近两公里的监控进行查控比对。最终将与李某飙车的张某等五人抓获。经查证核实,张某及同车人员五人均已经达到醉酒状态。最终该案件被移交刑警大队,张某等五人被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何分析交通事故中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往往是决定责任划分轻重的关键因素。比如说,本案中最初作出的鉴定意见,交警基于该鉴定意见和事故现场的勘验及照片,初步认定本事故为单方事故。鉴定意见一般是公安机关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人们普遍认为:鉴定意见是专业领域的专家做出的,一般不会出现问题。所以针对鉴定意见,一般只看结论,并习惯性地接受结论。而不去审核鉴定结论合不合理,符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也就成了证据审查上的一个盲区。本案就是代理人注意到了鉴定意见中对某个检材检验的不完整,同时通过详细查阅鉴定的所有内容,在鉴定结论中的“分析部分”找到问题,进而申请鉴定机构对该检材进行全面的检验,最终交通队根据新的鉴定意见改变了对本次事故的定性。在此,提醒大家,遇到交通事故中的鉴定意见书,要仔细的去分析,不能只看鉴定结果。总得来说,对鉴定意见的分析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程序分析,二是实体分析。针对程序分析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学习司法部在2016年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可以基本掌握要点。在不同的鉴定意见中,侧重点不一样。随着司法实践的丰富,各类鉴定意见在程序上越来越规范。但是,有时有的鉴定意见书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甚至足以导致鉴定意见无效。针对实体分析方面:同一类的鉴定意见,在实体上所犯的错误往往有相似之处,俗话说的通病,就是这里的可循规律。其实,不仅仅是大家都会犯同样的错误才会让我们有规律可循,最重要的是因为同一类鉴定意见中专业技术问题是基本固定可见。所以,我们在初步掌握了这些知识后,就可以对该类鉴定意见梳理出以下几点:1、对鉴定机构资质的审查;2、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的审查;3、对鉴定人资质的审查;4、对鉴定人是否和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5、对复核人和专家的审查;6、对鉴定委托程序的审查;7、对鉴定事项是否明确进行审查;8、对评估基准日的审查;9、对是否进行实物查(勘)验、实地踏勘的审查;10、对检材的审查;11、对样本的审查;12、对鉴定方法的审查;13、对鉴定过程的审查;14、对图谱、附注照片等的审查;15、对签字、证号等形式问题的审查;16对损伤与疾病参与度判别的审查;17、对医疗救助介入因素的审查;18、对鉴定所适用的标准审查;19、对鉴定结论的审查;20、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审查等等。关于鉴定意见,我们还有太多太多的问题需要探讨,不能全部罗列,以上是律师通过代理本案得出的办案心得,供大家学习参考!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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