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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生子女如何继承父亲房产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14日《天津日报》第八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李女士咨询:我婚后生有一子,后离婚。双方均未再婚,现前夫死亡(其父母早已死亡),生前没遗嘱。前夫名下有一处房产,我想把房子变更到儿子名下,但是房管部门却要房子判给我儿子的判决书才登记。无奈之下我不得不把孩子的姑姑告上法庭,因我儿子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以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请问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欧丽曼认为:国土资源部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据此规定,房管部门应该依照他们的职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女士拿着父子关系证明、产权证明、死亡证明、离婚证以及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其儿子是唯一子女的材料去房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若被拒绝,可以对房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诉其不作为。
    2022 02.21
  • 代书遗嘱 怎样才可以有效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1日《每日新报》第03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赵先生来电咨询:我父母都已经去世,我们兄弟姐妹3人。父母留下一套私产房,父母生前写下一份遗嘱,把房子留给我。这份遗嘱是在某个法律服务所找人代书的,我父母亲笔签名摁了手印。代书费和见证费是我花的钱,我在票据的交款人处签了字。兄弟姐妹不知道父母留有遗嘱。现在我们兄弟姐妹就这套房屋的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请问遗嘱是否有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保证代书遗嘱的客观真实。您持有的代书遗嘱虽然是父母本人的亲笔签名和按捺,但是您却以自己的名义交纳了代书费和见证费,而您恰好是继承人之一,与继承事宜存在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您未能与其他兄弟姐妹协商一致而诉诸法律,我们认为该份遗嘱的效力的确存在瑕疵。如果争议无法解决,建议您联系当时作见证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为老人制作过谈话记录,以及当时是否留存过音像资料,从而证明老人的确想把房屋留给您。
    2022 02.21
  • 亲属拒不返还购房款 市民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19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唐女士来电咨询:我们兄弟姐妹共五人,父母都去世了,留下一套私产房。兄弟姐妹商量后,房屋由我继承,同时我向其他四人每人给付房款20万元。我们已经签订书面协议,我已给付房款。后来有人又反悔了,协商不成我想要回房款,但是其中一人拒不返还,他说将房屋出售后,将房款折抵,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兄弟姐妹就房屋继承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向房管局申请过户,无需办理公证,所以您可以径行过户,至于您与其他兄弟姐妹的债务纠纷另行解决。其次,如果您放弃继承,其他兄弟姐妹就应该将您已经给付的房款如数退还给您。至于房屋出售后再折抵,这是毫无道理的。再次,协议解除后,房款退还前,您实际与其他兄弟姐妹之间形成了财产保管关系,拒不返还保管物数额较大的,依法构成侵占罪。鉴于亲情关系,您可以慎重决定。最后,如果采取房屋过户到其他兄弟姐妹名下,再由其出售后平均分配的方案,您应该与其充分沟通,避免产生新的纠纷。
    2022 02.21
  • 母亲把房子过户给大哥 我如何主张继承权?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27日《每日新报》第03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赵先生咨询:2010年5月父亲去世,2016年12月母亲去世,我有兄弟姐妹七人。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私产房,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去世后,兄弟姐妹协商继承房屋,大哥说母亲在2013年时就已经将房子过户给他,现在房子是他自己的,大哥还出示了房产证,房屋权利人果然登记在他的名下。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您应该向房管部门申请查询这套私产房的权属登记信息和其他详细信息。特别是母亲与大哥之间是通过何种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大哥的。其次,如果您的父亲未立书面遗嘱,那么父亲去世后,您享有房屋全部份额中的1/16。再次,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属于遗产,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属于遗产,您可以再次起诉继承相应份额。最后,清明节将至,您和您的兄弟姐妹之间还可以借此机会再次深入沟通解决,以避免同胞在法庭伤和气。
    2022 02.21
  • 女儿去世后,13年没见到外孙
    文章发表于2016年11月21日《城市快报》第五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一位天津老人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时,老人正遇上烦心事。独生女儿去世多年,女婿一直没让他见过自己的外孙,而自己又面临必须与多年不和的女婿打交道。原来,女儿高中的时候,老人买过一套底商,因为当时自己欠有外债,为财产安全起见,将此底商登记在女儿名下。但是,因为是他全款买的房,一应手续也全是他自己办的,所以房本他一直拿在手里,女儿并不知情。女儿去世10多年后,老人想卖掉这套底商时被告知,房子在女儿名下,需要有女婿和外孙的配合才能办理。老人主动联系多年不和的女婿,女婿闻听去世的妻子名下有底商,随即提出要求继承相应份额。老人无奈决定起诉要求确认底商归自己所有。经过安刚律师的努力,法院认为老人出资全款购房,虽然登记在女儿名下,但房屋应属老人所有,判决老人胜诉。女婿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经过反复沟通,安律师将查到的一审法院的生效判决提供给二审法官,这些判例都确认房屋的权属状态不应仅以产权证登记为准,法官渐渐接纳了安律师的观点。此外,本案从一审诉讼到二审开庭,对立的双方属于近亲属关系,虽然女儿去世了,但是外孙仍然是原被告双方重要的纽带。一审经过调解并未成功,二审法院希望能够继续调解。女婿提出要求老人给付相当于房屋份额1/3房款,初步估算约几十万元。老人拿不出来这些钱,并指出女婿在与自己女儿生活中的许多不妥之处。最终,女婿撤回上诉,一审胜诉判决生效。在二审调解期间,应老人要求,还见到了阔别了13年的外孙。案件审结后老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在房管局顺利办理了过户手续,老人喜极而泣,特别感谢安刚律师。【律师解答】二审开庭时,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是,究竟应以出资认定老人是房屋权利人,还是以房产证登记认定女婿是房屋权利人。安刚律师认为,房屋的真实权属状态不能仅凭产权证登记信息,老人出全资购买房屋,并占有使用房屋,此后出租房屋享有的收益归老人所有。老人保管房屋产权证,且从未和女儿女婿提出过有这套房屋。
    2022 02.21
  • 我的财产能否不让女儿继承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日《天津日报》第11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王女士来电咨询:我有一女儿是与前夫所生,离婚后与现对象在一起生活。后来,女儿说要扶养我,把我接到她家居住,但是女儿虐待我,还说我的遗产只能由她继承,必须听她话才好好对我。请问,我的遗产可以不让女儿继承吗?如果和现对象结婚,能否只让他在我死后对遗产实现法定继承?【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茜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既无遗赠抚养协议也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这两个法条您可以与您对象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让您对象承担您的生养死葬的义务,然后您的遗产在您对象承担相应义务后,由他接受遗赠。或者您和您对象结婚后,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根据这项规定您可以立遗嘱将您的遗产指定由您对象一人继承。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就是最大限度尊重立遗嘱人的意志,您可以自由处分您的财产,不必受您女儿的威胁,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规定,您女儿有可能丧失继承权。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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