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公交时出车祸,伤者该向谁索赔?
2022.02.21

乘公交时出车祸,伤者该向谁索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1月14日第6版)


    2021年1月4日,张大爷带着外孙乘坐公交车出行。上车时,张大爷支付了2元车费,外孙因身高未达到儿童购票标准免票。公交车行驶途中,前方一辆小轿车突然违法变道。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避让,导致张大爷祖孙俩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前方小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张大爷及亲属向律师咨询:“这种情况下,伤者应该向前方小轿车司机索赔?还是向公交公司索赔?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陈世超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竞合的民事案件。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张大爷祖孙在搭乘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公交经营者未安全将乘客送到停车站点,作为承运人依法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法律规定免票不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大爷一方可以选择向公交经营者主张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前方小轿车违法变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认定小轿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张大爷一方也可以主张前方小轿车司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以往的法律规定中,只有提起侵权诉讼时当事人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根据民法典这一新规定,张大爷祖孙若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提醒:在此类运输合同与侵权纠纷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的选择至关重要:不仅影响被告主体、案件管辖等诉讼问题,而且影响到案件判决后赔偿能否顺利执行的问题。实践中,涉事车辆是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驾驶人是否系职务行为,驾驶人的经济能力、财产状况,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张大爷一方只有充分考虑赔偿主体的赔偿能力和赔偿保障情况,选择更为适合的赔偿主体及案由主张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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