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篇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22.02.21

交通事故篇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大幅度提高,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急剧增加,特别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在近几年法院受理的民、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处理交通事故类型的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处理该类案件时的重要证据,下面笔者就关于当我们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注意的一些问题,简要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们要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都载明了哪些内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载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字迹较小,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主文之外的最下方,通常会被大家忽略,从而导致错失救济途径!今天就给大家举几种常见的救济途径:

1,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

    部分读者认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但这种观点并没有被司法解释采纳。《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复字【2005】1号”已经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要重视救济途径中的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认事故基本事实、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注:指“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应的证明力。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以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但是,该情形在实践中较少出现。鉴于上述情况,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错误纠正于诉讼程序之前,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复核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最佳途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我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意,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的申请,及时的与办案人员沟通,以免错过救济途径!

    最后,申请复核从哪些方面着手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记载错误,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人、车、路。

    人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驾驶员有无相应的驾驶资格、有无禁止驾驶的情况(如饮酒、超载等)等,乘车人员在上下车过程中是否注意各方来车及行人、摩托车乘车人是否正确使用安全头盔等;

    车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车辆安全性(安全带、刹车制动、灯光、保险杠等)是否合格。特别是在夜间行驶的货车,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的规定去粘贴反光标识,这个也是引发事故的常见因素;

    路的方面,常见的问题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等;

    以上不但是复核申请中,而且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做出过程中,都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主要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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