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疫情防控应对之策(上)
2022.02.21

民法典中的疫情防控应对之策(上)


    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突然暴发,不仅打乱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也给民事立法带来了新的课题和挑战。针对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民法典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回应社会关切,彰显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

    一、监护临时缺位的应对之策

    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对疑似感染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导致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对于这一情况,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临时监护制度的出台,一方面体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立法初衷,实现了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等的保护;另一方面明确了居委会、村委会和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与民政部《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有效衔接。若相关人员懒政怠政,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紧急征用执行边界不清的应对之策

    民法典总结疫情防控工作中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经验,在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增设了因“疫情防控”紧急征用不动产或动产的规定,即“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来说,首先,从征用范围看,虽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强制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但应遵循必要性及损害最小的原则,最大程度保护组织、个人的合法权利;其次,从征用程序看,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向被征用人发放通知、物品登记、返还及补偿等程序;第三,从征用补偿看,国家应当对被征用财产在征用期间的使用价值或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价值给予合理补偿:在讲求效率的同时,重视对权利人财产权的保障。

    三、物业应急处置产生纠纷的应对之策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只有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但此次疫情期间,很多物业管理人员都参与到了小区疫情防控值守工作中。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也就是说,民法典赋予了物业管理人员应急处置管理这一法定职责。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要求,作为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比如:体温测量、人员车辆信息登记等工作,应该依法予以配合。当然,物业管理人员也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的要求,对业主的个人信息尽到安全和保密义务。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法治的坚强保障。民法典中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较为健全的制度体系,确保疫情防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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