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是否担责?
2022.02.21

“好意同乘”出事故,驾驶人是否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12日第6版)



【案件回放】

    王先生搭乘同事李先生的车返回老家。途中,该车与一辆大货车追尾。王先生在事故中受伤,颈椎错位。交管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系李先生跟车太近导致,李先生承担主要责任。据此,王先生的家属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李先生很委屈:“我好意载他回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出了事故却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解析】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李中美实习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先生驾驶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李先生无偿搭载王先生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但他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先生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好意同乘”无处不在,其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而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即“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李先生一经同意捎带王先生,即负有将其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他在驾车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王先生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因为他并非故意追尾,亦无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如果,李先生在好意搭载王先生之前,与其签订相应的“免责协议”,是否可以免责呢?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事先签订的“免责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李先生开车追尾,造成了王先生人身损害的事实,不适用免责条款。

    律师提醒,驾驶人好意搭载他人,虽然没有收取费用,但仍会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驾驶人应当安全、谨慎、文明驾驶,不可酒驾,更不可毒驾,若出现上述情况,则可能构成重大过失的情形,依法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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