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老人能否享受离休待遇
2022.02.21

 

抗战老人能否享受离休待遇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14日《天津日报》第八版

 

    天津日报讯   85岁高龄的刘老先生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咨询。按照他本人描述,老先生12岁开始参加工作,抗日战争期间在敌占区为我党提供情报。老先生询问律师,按照履历,他是否可以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离休待遇?

 

    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强、实习律师付重阳解答:刘老先生1932年出生,1944年参加地下工作,满足《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该条规定要求:“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具体条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市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10]56号)中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能。”按照条文规定,刘老先生应该向原退休单位提交离休人员申请,经过原单位向上级汇报,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享受离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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