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有区别
2022.02.21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有区别

【案情回顾】

    王某系某科技公司的员工,王某于2019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生育保险,入职半年后,王某怀孕,公司随即给王某安排了产假,王某也申请了生育津贴,但公司却不知道如何给王某计算产假期间的工资,欲寻求法律帮助?

【律师评析】

    首先,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混为一谈,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产假工资是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由此可见,两者发放的主体不同,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女职工相应的产假待遇。

    其次,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7年9月13日发布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由此可见,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来说,当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时,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当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时,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最后,产假工资领取前提: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相关文章
    未查询到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