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砸伤候车乘客 伤者应该如何维权
2022.02.21

乘客砸伤候车乘客 伤者应该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

    近日,钱某步行至公交站,等待乘坐公共汽车。公共汽车尚未进入站点,公共汽车司机就已经将车门打开并停车,让乘客上下车。此时,车上乘客孙某从上车门跳下,将站在上车门处候车的钱某撞倒并砸到他的身上,造成钱某腿部骨折。

    那么,对于跳车乘客孙某砸伤候车乘客钱某一事,伤者钱某应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本案属于侵权案件,对于孙某砸伤钱某,公交公司和孙某均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据此规定,乘客孙某跳车、公共汽车司机未进入站点就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以上两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伤者钱某被砸骨折,但是,伤者钱某被砸骨折的主要原因系车上乘客孙某跳车所致,所以跳车乘客孙某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公共汽车司机则应承担次要责任。在目前的实践中,主责一方一般承担七成赔偿责任,次责一方一般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伤者钱某可以向跳车乘客孙某索赔大部分损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孙某故意从上车门跳出,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孙某的跳车行为直接导致钱某被砸成骨折。所以,跳车乘客孙某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伤者钱某可以向孙某索赔。

    伤者钱某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小部分损失。《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据此规定,公共汽车应当在进入站点后,才能停车上下乘客。而本案的公共汽车司机尚未进入站点,就已经将车门打开并停车,让乘客上下车,违反了前述规定。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公共汽车司机在驾驶公共汽车时未遵守《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驾驶规范,造成车上乘客孙某跳车砸伤候车乘客钱某的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公共汽车司机的上述侵权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公交公司对伤者钱某承担侵权责任,故伤者钱某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

    最后,在此提醒广大驾车司机,应当时刻保持安全驾驶意识,驾驶车辆时刻注意行车安全,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保障乘客的乘车和候车安全。此外,广大乘客、行人,也应时刻注意观察候车环境是否安全,不断提高安全乘车、候车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乘车、行车环境。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10月20日第3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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