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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 退休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9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徐先生咨询:我于今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有一段时间没有固定工作,大概五年左右没有缴纳任何保险。2008年,才重新找到固定工作,入职后单位为我缴纳了五险一金。在今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我的社保只缴纳九年,未满十五年,如果就这样退休,是否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请问像我这种情况有什么解决方法?【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丹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津人社局发(2014)5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及天津相关规定确定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天津,且全部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也就是说,类似徐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办理延时退休。另外,根据津社保[2011]63号《关于落实的经办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直接受理用人单位或本人在个人缴费窗口后延缴费,并在系统中添加后延缴“标志”。”也就是说,单位和徐先生个人都是可以申请办理后延缴费的,缴满十五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2022 02.21
  • “老赖”唯一住房也可执行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2日《天津日报》第8版【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与李某有一债务纠纷,法院判决李某偿还我200万元,现在判决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但是李某说,他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他和父亲共同生活在房屋内。这种情形对我申请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请问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与李某形成了金钱债权的执行,李某称房屋是其与父亲维持生活所需居住的,但是李某的主张不是必然得到法院的绝对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您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应对,保证您的利益不受侵害。
    2022 02.21
  • 抗战老人能否享受离休待遇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14日《天津日报》第八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85岁高龄的刘老先生来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咨询。按照他本人描述,老先生12岁开始参加工作,抗日战争期间在敌占区为我党提供情报。老先生询问律师,按照履历,他是否可以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离休待遇? 【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强、实习律师付重阳解答:刘老先生1932年出生,1944年参加地下工作,满足《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该条规定要求:“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具体条件: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天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市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10]56号)中规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履行好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职能。”按照条文规定,刘老先生应该向原退休单位提交离休人员申请,经过原单位向上级汇报,经上级审批后方可享受离休待遇。
    2022 02.21
  • 宠物犬咬伤人,饲主要担责吗?
    【案情介绍】市民陈先生:我在自家楼下被邻居家未牵绳的宠物犬咬伤,找邻居索赔时,对方主张因为我逗狗导致该犬受惊咬人,所以他作为饲主不应担责。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饲主是否应该对宠物犬的致害行为负责?【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实习律师谢欣这样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受害人故意让自己受到损害,则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果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情形,则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同时,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综上,本案中,陈先生如果没有逗狗等过错行为,那么宠物犬的饲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宠物致害责任;如果陈先生对宠物犬进行了明显的存在过错的戏逗行为,那么,他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因为饲主携犬出户时没有用束犬链牵领,所以,宠物犬伤人后,饲主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建议】市民在养犬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2022 02.21
  • “自助行为”给您的权利自由有多大?
    我国民法典编纂时,借鉴了国外法律、判例经验,综合了司法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各方面意见,在侵权责任编中新增了“自助行为”这一免责事由。我们知道,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与责任约束是对立统一的。应规定为免责事由而未规定的,会造成应免责的事由被制裁,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一味放任权利自由,社会秩序就会发生混乱,其他民事主体和公众权益同样会受到损害。那么,“自助行为”到底给了民事主体多大的权利自由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自助行为”入典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认可。自助行为是正当防卫在民法领域的延伸,实现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有机对接;另一方面,“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也要有严格限定。构成“自助行为”,至少要满足以下六个要件:第一,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一切行为。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形,但盗窃、诈骗、吃“霸王餐”、坐“霸王车”等行为都应属于该范畴。第二,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即从客观上讲,受害人受到的侵害必须具有现实紧迫性,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助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三,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就是说,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就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难度显著增加。“自助行为”可以起到防止损害扩大,及时救济权利,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等积极作用。第四,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物等合理措施。比如,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买受方付款后,供货方迟迟不交货。在这种情况下,买受方可以扣留其与货款价值相当的货物,并及时报警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第五,受害人采取的措施要有一定限度。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绝不能成为滥用私刑、违反社会公德的借口。比如,雇佣他人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堵人店门、泼洒污物等行为都是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第六,当紧急情况解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时,受害人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总言之,“自助行为”的立法初衷是要让受害人通过私力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要避免过度或不当救济造成的不必要侵权。我们在权利行使和责任约束之间要寻求平衡点,既给予民事主体更多的自由,也要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2022 02.21
  • “美容诊所”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案情介绍】林英(化名)与某美容诊所达成医疗服务合同,由美容诊所的刘医生为其实施“线雕隆鼻手术”,术后出现不良反应。在美容诊所的建议下,刘医生又在诊所内为林英实施了“耳软骨硅胶假体隆鼻手术”。术后因伤口愈合不佳,刘医生为林英取出了假体。林英为此共支出12064元,其中手术费10700元、治疗费1364元。事后,林英一纸诉状将美容诊所告上法庭。法院查明,被告美容诊所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为林英做手术的刘医生执业类别为“临床”,护理员小黎未取得护士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美容诊所返还原告林英医疗费12064元以及三倍赔偿金36192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美容诊所在为林英进行“线雕隆鼻手术”时,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被告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中,该美容诊所是一家营利性生活美容服务机构,而林英出于自身美容需要与该美容诊所建立医疗美容服务关系,其合同目的并非治疗疾病,而是通过手术使自身更加美丽,据此应认定林英购买医疗美容服务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林英在美容诊所接受了“线雕隆鼻手术”、“耳软骨硅胶假体隆鼻手术”的美容服务,美容诊所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了美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美容诊所作为生活美容服务机构承接“线雕隆鼻手术”,首先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次实施医疗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师资质、护士资质。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以及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林英作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为她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诊所及相关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但该美容诊所在手术当日向林英提供医疗服务时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也没有医学美容外科项目,手术医师刘医生不具备相应的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资质,护理人员小黎亦不具备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人员的条件。该美容诊所隐瞒上述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对林英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误导林英接受服务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该美容诊所理应返还林英已交纳的服务费12064元以及按已接受服务的费用12064元为标准增加三倍赔偿36192元。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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