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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0020309(河西总所) 13652065194(南开分所)

  • 患者死亡未尸检 家属还能维权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5月18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1年9月10日,赵先生因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到某医院就医,做了闭合复位内固定术。两天后,赵先生突然昏迷,经救治无效死亡。院方怀疑赵先生死于急性猝死型肺栓塞,而赵先生的爱人张女士认为是医疗事故导致丈夫死亡。因为张女士拒绝对赵先生遗体进行尸检,导致赵先生的死因无法确定,维权之路艰难。张女士向律师求助:“还有其他办法证明医院对赵先生的死亡有过错吗?”【律师解答】如果没有尸检报告,就无法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此,只能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认定责任时,首先要厘清医院与死者家属在未对死亡患者进行尸检这一问题上存在的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有关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未要求对死亡患者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张女士拒绝了医疗机构对赵先生的遗体进行尸检的要求,需要承担对赵先生的死因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过,当事双方是否在尸检问题上存在过错,并非进行责任认定的惟一依据。案件处理中,应当同时查明双方是否存在其他过错,从而判断是否加重或者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如果张女士能够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情形,或者鉴定机构可以在未尸检的情况下依据相关病历资料对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对案件作出处理。律师经翻阅、比对病历发现,赵先生入院时,院方怀疑其患有肺栓塞,但未告知家属,更未做相关检查。事故发生后,医护人员为了逃避责任,伪造了赵先生的急诊病历以及张女士的签字,谎称是张女士拒绝就赵先生疑患肺栓塞的情况进行检查导致其发病死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推定医院方面对赵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张女士可据此维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中美 供稿
    2022 06.14
  • 空置房屋也要支付物业费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5月6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1年3月,孙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但之后一直没有入住。2021年12月,物业公司联系孙先生,要求他支付2021年度的物业费。孙先生认为,他没有在该房屋居住,也没有将该房屋租借他人,更没有使用过该小区的任何公共设施,所以,物业公司对该小区公共区域的管理与他无关,不应向他收取物业费。孙先生的说法有道理吗?他以房屋闲置为由不支付物业费,可行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张羽认为,小区物业服务费属于公共性服务收费,小区共有部分与业主专有部分具有紧密联系,每一位业主都会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的管理与保养中受益。所以,无论业主是否实际入住,都有支付物业费的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依据该法条,孙先生既然已经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那么,他就不得以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如果孙先生拒不支付物业费,会有什么后果呢?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由此可知,如果孙先生拒不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要求他支付物业费,但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来催缴。再有,孙先生的房屋虽然空置,但物业公司一直在为他提供各种约定的服务。如果孙先生等业主以房屋空置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物业费,会减少物业公司的收入,不可避免地导致物业服务质量降低,对其他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2022 06.14
  • 货车被扣,律师出面后放车获赔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29日《城市快报》第06版【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一辆拉着货物的货车夜间在高速上行驶途中被扣。对方称是某地交通局的工作人员拦截检查,发现车上的人不能提供有效营运证件,便将车辆扣押。车主半夜从天津赶去协调解决,对方就是不放车,也不出具相应扣押凭证。车主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车主委托律师代理起诉扣押行政机关。【律师解答】律师确定了两方面的主要办案思路。首先要确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明确被告是否有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扣押车辆的权力、程序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各个方面,全面分析行政行为合法性。律师经过梳理认为,被告无权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乃至强制扣押车辆。关于高速公路设站和检查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都有规定,除警察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和其他封闭式公路的主线上拦车检查和设置各种类型的收费站、检查站,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快速畅通以及交通安全。被告辩称,其是在综合检查站执法检查,不属高速公路。律师指出,这一点违背基本常识,众所周知,高速公路系全线封闭、由出入口控制,即在出入口内便属于高速公路,综合检查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均属于高速公路。被告在综合检查站拦截正在正常行驶的原告车辆属于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车辆,缺乏法律依据,应认定违法。即使原告无营运证也不能反推被告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正常行驶车辆的合法性。关于行政赔偿方面,律师建议车主准备好因本次扣押给自己带来的损失的证据,同时,律师又准备好了损失赔偿的相关法律依据。本案最终双方和解,被告放车并赔偿车主3万元损失,委托人实现诉讼目的后,申请撤诉。律师心得: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理清办案思路,首先明确被告,其次明确是否可诉,最后仔细严格论证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国家赔偿的范围远远小于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本案虽和解解决,但从中看到,赔偿停运损失的倾向,这是一个好事。
    2022 02.21
  • 号牌被强制注销,买车要重新摇号?
    文章发表于2016年4月25日《城市快报》第05版【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市民岳先生有辆即将报废的小轿车,他想报废后更新指标,用原来的号牌买一辆新车。谁想,报废期过后,岳先生到行政许可大厅办理更新指标申请时,被告知其原有小轿车号牌被强制注销,无法产生更新指标,想要重新拥有机动车号牌,只能通过摇号或者竞价方式获取。岳先生找到车管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其小轿车因有违法记录未处理而导致无法在报废期前正常注销,报废期届满后被强制注销,岳先生只好先领取了注销证明书。随后他到交管部门查询得知,其车辆确实存在一处违法记录未处理,但经交管部门核实,该违法记录应予撤销,并开具了撤销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本应顺理成章取得的机动车号牌说没就没了,岳先生不服气,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并委托一名律师,代理岳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律师解答】律师经分析认为,车管部门以岳先生机动车存在违法记录未处理为由,不予办理正常注销手续,导致机动车号牌在报废期届满后自动强制注销,这一做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上也存在违法之处。因此,车管部门强制注销岳先生机动车号牌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以申请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具有可诉性。在诉讼中,经律师据理力争,车管部门同意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岳先生取得机动车更新指标。本案以和解撤诉结案。律师点评: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作为公民随时都有可能成为行政管理和服务的相对人。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时,应当及时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超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将面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被受理的法律风险。本起行政争议与本市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措施有关,出现此类争议,因涉及国家以及天津市当地各种具体规定,大多数公民选择了默认,而非在咨询专业律师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2 02.21
  • 好好的车,怎么能说扣就扣
    文章发表于2016年4月4日《城市快报》第03版【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高先生经营着一家货物运输公司,公司名下有多辆货运车。有天晚上,公司司机陈师傅驾驶着一辆公司的货车载着煤矸石从滨海新区运往河北省廊坊市,途经本市外环线时,遇到自称是某区公路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进行超载超限检查。因怀疑陈师傅驾驶的车辆存在超载违法行为,一名自称路政人员的人要求陈师傅配合检查。因对方一直未出示执法证件,故陈师傅未配合检查,并电话通知了董事长高先生。等高先生急忙赶来时,车辆和货物已经被上述人员托至某停车场存放。次日,某区公路管理局向陈师傅下达了《暂扣车辆决定书》。【律师解答】好好的车辆说扣就扣,如此下去,货运公司还怎么干?爱较真的高先生慕名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接待了高先生。经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潘强主任认为,公路局的扣车行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应予撤销。最后,高先生以公司名义委托击水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暂扣车辆决定书》。法庭上,律师发表了有力的代理意见。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撤销公路局作出的《暂扣车辆决定书》,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意见:公路局行政执法程序严重违法。公路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始终未出示执法证件,且一人执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公路局违法扣留车辆时亦违法扣留车辆所载货物,没有按照《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车货分离。公路局的暂扣决定未依法送达权利人,未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
    2022 02.21
  • 提出建房申请后 不予答复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8年1月15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的石先生发现山中流落很多清乾隆皇帝在盘山留下的题诗石刻,如无人保护很多石刻将风化消失,便在自家建起“千尺雪”乾隆石刻博物馆,将乾隆题诗石刻拓下来刻在大理石板上摆在博物馆供人欣赏。2017年春节后,村委会和石先生商定石先生将破旧的原“千尺雪”乾隆碑刻艺术馆翻建成新的“乾隆艺术博物馆”,村委会保证建房手续、规划许可证及所需贷款帮助解决。基于对村委会的信任,以为建房手续、规划许可证及所需贷款一并帮助解决,石先生新建“乾隆艺术博物馆”。但同年7月10日镇政府向石先生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才知道村委会没有为其办理“建房规划许可证”。同年7月21日石先生向镇政府提出建房申请,三个月后仍无音信。【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金玉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四十二条除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因此可向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镇政府对原告的建房申请给予书面答复。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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