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出事故,谁担责?
2022.06.14

借名买车出事故,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5月25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张某和李某是情侣。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李某名下,并以李某的名义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该车一直由张某驾驶。李某明知张某无证驾驶,但未阻拦。

2022年1月12日,张某驾驶该车撞伤了路人钟女士。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交强险的保险金不够赔付钟女士的损失,钟女士向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张某、李某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法条,即使张某无证驾驶,钟女士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向张某追偿。

      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李某和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登记在李某名下,而李某知道张某无证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钟女士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张某和李某连带赔偿。


律师提醒

      借名买车存在诸多隐患: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而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则可能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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