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暂扣上路出事故保险咋赔?
2022.06.14

驾驶证暂扣上路出事故保险咋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5月11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1日,被暂扣驾驶证的孙某驾驶货车驶过斑马线时,将行人张某撞成重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肇事者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查,孙某已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了如下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保险公司已经在投保单、《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明显标志的方式进行了充分提示。那么,驾驶证暂扣期间上路发生事故,保险怎么赔?


律师解答

      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交强险是否需要赔付;二是商业险是否需要赔付。

      首先,交强险是否需要赔付?答案是肯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据此规定,肇事者孙某驾驶证暂扣期间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所以孙某驾驶货车上路将行人张某撞成重伤,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本案保险公司在赔付交强险后,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其次,商业险是否需要赔付?答案是不需要。《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已经在投保单、《保险合同》中对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明显标志的方式进行了充分提示,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提示义务。所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生效条款,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据此规定,该条已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是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所以,肇事者孙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是不具有驾驶资格的,其驾驶货车上路行驶属于无证驾驶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所以,本案保险公司仅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无需赔偿商业险部分。
      律师提醒,切勿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上路,因为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巨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更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交通安全法规在心中,平安幸福文明在手中。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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