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办理交接手续,企业也应该出具离职证明
2022.06.14

员工未办理交接手续,企业也应该出具离职证明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1日第3版


案情介绍

      吴某系某投资公司员工,双方签有3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基本工资为20000元。2021年2月15日,吴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当场予以批准。但之后公司以吴某未妥善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吴某办理离职手续。那么,公司能否因员工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吴某又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前提条件。因此本案中,公司应当在与吴某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出具离职证明,不得以吴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其次,吴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因迟延办理退工导致的经济损失?第一,应当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由于双方合同中并未对离职要求存在特殊约定,吴某于2021年2月15日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也当场予以批准,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21年2月15日解除。那么,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应当于2021年3月2日之前为吴某办理完离职手续。第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拒绝为吴某出具离职证明,吴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责令改正公司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违法行为,同时,吴某也可以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因迟延退工造成的损失。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造成其无法就业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不但要对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同时也要对因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就业的关联性进行举证。因此本案中,若吴某主张公司就迟延办理退工进行赔偿,则吴某应当证明其损失。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羽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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