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6月17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某公司来所咨询: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了某项目转让协议,刘某在该协议上签字。而签订协议时,刘某已被公司停止了工作,公司股东会决议刘某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并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刘某在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已被停职,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解答:刘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该合同上有刘某的签字。
此时,刘某虽然已经被公司停止了工作,公司股东会也通过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但刘某在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时,某公司的工商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仍旧是刘某,刘某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符合企业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形式要件。
刘某在签订合同时虽已被停止职务,但这是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刘某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身份仍应以工商登记的公示内容为准。不能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职务变更为由,否认其对外代表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