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丢失三种情况可获原价赔偿
2022.02.21

快递物品丢失三种情况可获原价赔偿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2月3日第3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佳晨 供稿


案件回放:

    王先生通过邮政快递邮寄了一件价值3000元的衣服。在邮寄的过程中衣服意外丢失,王先生找到邮政工作人员要求赔偿,但工作人员告知王先生,根据双方签订的《邮寄快递服务协议》和《邮政法》相关规定,只能给予其邮寄费3倍赔偿即180元,王先生想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解析:

    首先,邮政快递工作人员的说法不准确,不能依据协议就只赔偿3倍的邮寄费180元。王先生邮寄的物品价值3000元,究竟能不能原价赔,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若王先生和邮政快递公司就该衣服签订了保价协议(保价协议是一种加收费用的邮递业务,用于寄较贵重的物品,若有丢失,邮电部门要按保价金额负责赔偿),邮政快递公司理应按照保价额来赔偿。根据《邮政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因此邮政快递公司要按照保价金额赔偿给王先生。

    第二种情况是虽然王先生和邮政快递签订了保价协议,但保价物品丢失都是邮政快递公司的过错,根据《邮政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理应按照原价3000元给予赔偿。

    第三种情况是王先生和邮政快递公司就该衣服没有签订保价协议,但邮政快递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服务协议时并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责任,导致王先生对邮寄物品的保价业务并不清楚,那么这种情况就不能按照双方签订的《邮寄快递服务协议》来规定赔偿金。此时邮政快递公司理应按照原价3000元赔偿给王先生。上文所说的王先生和邮政快递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快递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种被称为格式条款。《邮政法》第22条“邮政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格式条款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但从2021年1月1日起,适用《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49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邮政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王先生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相关条款也有解释说明义务。《邮政法》第47条中也明确提到:“邮政企业没有尽到合理提醒注意义务,不能引起用户注意到载明的规定,那么协议条款无效。”因此,邮政快递公司在没有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协议条款无效,要按照王先生的实际损失3000元来给予赔付。

    第四种情况是王先生和邮政快递公司就该衣服没有签订保价协议,但双方签订《邮寄快递服务协议》时,邮政快递一方已经尽到提醒用户注意保价内容的义务。根据《邮政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这种情况,邮政快递公司应该按照协议规定给王先生赔偿邮寄费180元。

    由此可见,王先生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获得保价赔偿金,赔偿的金额必然大于3倍的邮寄费180元,但具体数额按照保价金额确定。在第二种情况中邮政快递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物品丢失,则按照实际金额3000元赔偿;在第三种情况下王先生也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获得原价3000元的赔偿款;但第四种情况下王先生只能按照协议规定获得3倍邮寄费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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