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可自选监护人
2022.02.21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可自选监护人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1月20日第3版)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友龙 供稿


案件回放:

    孙老伯年过七旬,中年丧妻,两人婚后也没有生育孩子,只收养了一个女儿。孙老伯与养女感情一般,与自己侄女关系很好。孙老伯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养女会因财产问题与自己的侄女发生争执,于是在自己身体尚佳的时候与侄女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并办理了公证。现如今孙老伯患有老年痴呆,神志不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到底谁是孙老伯的监护人呢?

律师解析:

    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不需要监护人的,比如说,临终前意识仍清醒的老人不需要监护人。其次,《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成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后由以上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那么,成年人能否在以上可以做监护人的人员之中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呢?甚至,能否在以上可以做监护人的人员之外选定自己的监护人呢?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见,孙老伯身体尚佳时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与自己的侄女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由其侄女在孙老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35条第三款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本案中,孙老伯的侄女在成为孙老伯的监护人后,应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孙老伯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孙老伯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孙老伯的财产。若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老伯的养女等其他愿意担任孙老伯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2017年司法部发布的第一批公证指导性案例,在1号案例(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中提到了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需要到当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更为系统地纳入到法律体系中,能够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老有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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