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醉亡,同饮者要担责吗?
2022.02.21

酒友醉亡,同饮者要担责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2月9日第6版)


【案件回放】

    李某和张某是好朋友。前不久,李某邀请张某吃饭。席间气氛非常好,张某频频举杯向李某敬酒,还多次自斟自饮。李某虽然曾劝张某“少喝点儿”,但并未全力阻止。喝到最后,张某身子一歪,趴在了桌子上。李某认为张某是醉酒睡着了,没有第一时间查看他的情况,待发现他不省人事,拨打120送医时,已经错过了抢救时间。张某不幸去世,死亡原因为饮酒引发的心源性猝死。

    张某去世后,他的父母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须向张某的父母支付医疗费、抢救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张某的死亡与大量饮酒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饮酒过量可能导致的后果。在此前提下,他在席间主动大量饮酒,因醉酒导致死亡,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李某作为聚餐邀请人,对醉酒的张某负有提醒、劝阻、照顾及护送的义务,可他并未有效阻止张某过量饮酒,且在张某明显醉酒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其发病并送医救治,对其死亡存在过错,至少是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提醒市民,和亲友聚餐饮酒时,首先要对自己负责,根据自己的身体情况适量饮酒;其次要对同饮者负责,不强迫他人饮酒,尽量少劝酒。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劝酒情形的,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刺激、挑衅对方饮酒,或者在明知对方已经喝醉的情况下继续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饮酒却仍劝其饮酒,导致对方因饮酒发病;三是醉酒者酒后驾车,同饮者未有效劝阻,发生交通事故;四是同饮者明知饮酒者已经无法支配自己的身体行为,却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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