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为”给您的权利自由有多大?
2022.02.21

“自助行为”给您的权利自由有多大?

    

    我国民法典编纂时,借鉴了国外法律、判例经验,综合了司法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各方面意见,在侵权责任编中新增了“自助行为”这一免责事由。

    我们知道,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与责任约束是对立统一的。应规定为免责事由而未规定的,会造成应免责的事由被制裁,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一味放任权利自由,社会秩序就会发生混乱,其他民事主体和公众权益同样会受到损害。

    那么,“自助行为”到底给了民事主体多大的权利自由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自助行为”入典是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认可。自助行为是正当防卫在民法领域的延伸,实现了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有机对接;另一方面,“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也要有严格限定。构成“自助行为”,至少要满足以下六个要件:

    第一,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包括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一切行为。虽然该条文没有明确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形,但盗窃、诈骗、吃“霸王餐”、坐“霸王车”等行为都应属于该范畴。

    第二,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即从客观上讲,受害人受到的侵害必须具有现实紧迫性,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自助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三,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也就是说,如果不实施“自助行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就无法实现,或者实现的难度显著增加。“自助行为”可以起到防止损害扩大,及时救济权利,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等积极作用。

    第四,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物等合理措施。比如,双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买受方付款后,供货方迟迟不交货。在这种情况下,买受方可以扣留其与货款价值相当的货物,并及时报警获得国家机关保护。

    第五,受害人采取的措施要有一定限度。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绝不能成为滥用私刑、违反社会公德的借口。比如,雇佣他人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堵人店门、泼洒污物等行为都是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所不允许的。

    第六,当紧急情况解除,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时,受害人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总言之,“自助行为”的立法初衷是要让受害人通过私力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要避免过度或不当救济造成的不必要侵权。我们在权利行使和责任约束之间要寻求平衡点,既给予民事主体更多的自由,也要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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