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不要娃,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介绍】2020年5月,陆女士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陈先生离婚,并以没有住房为由,主张九岁的婚生女由陈先生抚养,她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陈先生同意离婚,但辩称自己抚养女儿多有不便,希望女儿由陆女士抚养,并愿意在女儿成年之前让出住房给母女俩居住,但这一提议被陆女士拒绝。那么,在双方均不要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介绍说,《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明确:“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由上述法条可知,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并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品格、职业等因素。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孩子的年龄将成为判决的关键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说,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若离婚双方子女年满八周岁,法院会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判决。 此案中,如果陈先生和陆女士都坚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判决方法:一种是法院认为子女是双方爱情的结晶,感情的纽带,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双方都不要孩子,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不准予离婚;另一种是法院会裁定孩子由一方暂行抚养,日后再判决抚养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