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天津工人报讯 读者高先生来电咨询:经人介绍其与女方相识,按农村风俗定婚,在向女方给付彩礼金8.5万元后,至今双方未登记结婚,现双方均认可解除婚约,问其能否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龙律师答复:彩礼可以定义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习俗的一种。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能要回来彩礼的几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