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10日《今晚报》第五版
【案情介绍】
今晚报讯: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的16岁女孩汪燕玲因被父亲逼婚,服下农药百草枯自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家庭中的权威不能干涉婚姻自由自不待言,传统社会始终流传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配方式,在法律日益昌明,个性日益解放的当下究竟还有多少“市场”,应引起我们怎样的关注呢?
婚姻自由不容侵犯——红桥区人民法院 南宝龙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同理,不是个人选择的婚姻也是不道德的婚姻。法律将婚姻自主权和婚姻自由权界定给婚姻主体本人,禁止他人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形式干涉婚姻自由,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将权利配置给对权利评价最高、最为珍视的主体,以便达到权利效用最大化,这不仅会给权利主体带来收益,也会给全社会带来福祉。婚姻主体是婚姻效益和风险的承担者,他们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人。婚姻自由之所以成为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并通过刑罚威慑对婚姻自由的暴力干涉,为的就是让个人成为婚姻的主导因素,这不仅满足道德标准,更符合经济学原理和事物的客观规律。婚姻价值是主观的,只能以个人的偏好和选择作为婚姻价值的评价标准,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替代。
显然,自主婚姻是幸福婚姻的起点。禁锢婚姻自由将阻碍婚姻价值和社会进步,必然受到法律的否定。
逼婚绝非家务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
在我国,逼婚依然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逼婚行为首先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它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逼婚行为如若导致严重后果,或将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下,某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父母或近亲属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造成当事人自杀死亡的,也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总之,在法制社会中,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每个人按照自由意志缔结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应干涉。我国法律工作者应加强普法宣传,杜绝违法逼婚行为的发生。
逼婚的刑事责任——击水律师事务所 张向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其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强迫。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在结婚自由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
父母、兄弟姐妹、族人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或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