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5年1月17日第6版
【案情介绍】
本市供热期间,读者王先生家中室温是16℃。他认为该温度没有达到供热标准,于是向律师咨询:“天津市供热标准是多少?若供热不达标,能否退费?”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许正珍实习律师解答:
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热户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此可知,供热标准有两种情况:居民用热户,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非居民用热户,依照合同约定。
2023年10月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津城管公用规〔2023〕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2010年12月29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公用【2010】1194号)第五条规定,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视为供热不合格,供热单位应当退还供热采暖费。
供热采暖费退费分为三种情况:
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10%;
二、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50%;
三、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100%。
三种退还情况的前提是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本案中,若王先生家中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则属于第一种情况,退还采暖费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