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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孩被逼嫁人服农药引关注 逼婚后果严重可入刑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10日《今晚报》第五版 【案情介绍】 今晚报讯:近日,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的16岁女孩汪燕玲因被父亲逼婚,服下农药百草枯自杀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家庭中的权威不能干涉婚姻自由自不待言,传统社会始终流传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配方式,在法律日益昌明,个性日益解放的当下究竟还有多少“市场”,应引起我们怎样的关注呢? 婚姻自由不容侵犯——红桥区人民法院 南宝龙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同理,不是个人选择的婚姻也是不道德的婚姻。法律将婚姻自主权和婚姻自由权界定给婚姻主体本人,禁止他人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形式干涉婚姻自由,对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将权利配置给对权利评价最高、最为珍视的主体,以便达到权利效用最大化,这不仅会给权利主体带来收益,也会给全社会带来福祉。婚姻主体是婚姻效益和风险的承担者,他们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人。婚姻自由之所以成为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并通过刑罚威慑对婚姻自由的暴力干涉,为的就是让个人成为婚姻的主导因素,这不仅满足道德标准,更符合经济学原理和事物的客观规律。婚姻价值是主观的,只能以个人的偏好和选择作为婚姻价值的评价标准,其他任何人都无法替代。 显然,自主婚姻是幸福婚姻的起点。禁锢婚姻自由将阻碍婚姻价值和社会进步,必然受到法律的否定。 逼婚绝非家务事——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潘晓滨 在我国,逼婚依然是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逼婚行为首先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买卖、包办婚姻或其它妨碍婚姻自由的行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逼婚行为如若导致严重后果,或将构成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下,某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父母或近亲属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造成当事人自杀死亡的,也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总之,在法制社会中,婚姻自由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每个人按照自由意志缔结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应干涉。我国法律工作者应加强普法宣传,杜绝违法逼婚行为的发生。 逼婚的刑事责任——击水律师事务所 张向龙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其婚姻关系的缔结而不受其他任何人干涉、强迫。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在结婚自由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 父母、兄弟姐妹、族人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或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将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等,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2022 02.21
  • 如何界定重婚与出轨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20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家住河东区的王女士咨询:我刚结婚一年,丈夫洪某就以工作等理由不回家居住,后经多方调查,发现丈夫经常在深夜与其他女子开房,夜不归宿。王女士询问,能否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提出自诉,以重婚罪为由对其丈夫采取强制措施? 【律师解答】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宇律师解答:洪某夜不归宿,与他人多次开房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其行为也仅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的社会道德。而重婚罪的认定必须达到洪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情形,才能够符合重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洪某与他人骗领结婚证或者是以夫妻名义相称,长期同他人共同生活居住,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畴。而王女士所面临的情况,丈夫既没有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亦无与他人姘居的行为,故其行为不触犯《刑法》。但是洪某婚内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畴,故王女士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而非刑事自诉。综上所述,王女士的情况更适宜提起离婚之诉,要求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并解除婚姻关系,在民事诉讼的范畴内最大限度争取权益。
    2022 02.21
  • 网婚解体,律师为她争来4万赔偿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26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一对“80后”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通过网络相识,半年后结婚,之后生下女儿。婚姻在孩子很小的时候触礁,由于了解不够产生的矛盾一触即发。女方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男方扣住孩子不让女方见。转眼,二人分居两年了,男方也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十分焦虑,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做代理人应诉。 男方不但不让她看孩子,还要她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接手此案后,张向龙律师了解到男女双方没有房子,也没有太多共同财产,只有一些简单的家用电器。女方也没有什么收入。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张向龙律师认为此案不能被男方牵着鼻子走,要替女方打赔偿。【律师解答】 张向龙律师为女方制订了三个索赔项目,其一为经济帮助款,女方的经济能力低,离婚后没了稳定的生活来源,会陷入困境;其二是离婚损害赔偿,双方曾有过争执,其间男方动手打过女方;其三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方不让女方看孩子,虽然此节不属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孩子是双方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解释,不让自己的亲生母亲看孩子,间接造成了对母亲的精神损害,故而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在张向龙律师的据理力争及说理说法下,男方同意调解解决。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张向龙律师一并把双方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事解决了,最终,男方同意放弃主张这部分抚养费的要求,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探视一次,探望次数和时间都经由调解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男方必须给予协助。家用电器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家电折价款及经济帮助款共计4万元。 律师点评: 夫妻感情亮起红灯分居的时候,一方扣住孩子不让对方看,是有法律风险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介绍,离婚时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及虐待等。本案中,男方在分居期间扣住孩子不让女方探视,不属于上述法定赔偿事由,但是,此种情况伤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男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2022 02.21
  • 丧偶失独耄耋老人与儿媳争产获胜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9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87岁的天津章爷爷晚景凄凉。先是老伴去世,一个多月后,正值壮年的独子又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去世,而在老伴病重住院期间,为了方便,他把自己和老伴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全放在儿子那。儿子突然去世后,儿媳不但不照顾章爷爷的起居,反而扣住他的一应证件,导致他无法就医,无法正常生活。 这令章爷爷感到很悲愤。儿子儿媳婚后并无生育,儿媳又不来照顾他的晚年。他的亲属多次出面与其儿媳协商讨要养老保险卡、医保卡未果,出于无奈,他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希望与儿媳打赢争产官司。该所徐禄律师成了他的代理人。 【律师解答】徐禄律师接手后立即赶往章爷爷之子生前所在公司调查,却被告知儿媳李某已在和平法院起诉该公司。徐禄律师又赶往和平法院查询案件,并与主审法官取得联系。随后阅卷时徐禄律师发现,李某提交了一份《放弃声明》,章爷爷放弃分割其子的工伤待遇款,放弃继承应从其子和老伴处继承的全部份额。而遗产涉及两套房屋等大额财产。这些情况使本来简单的继承案变得复杂,章爷爷的继承维权之路受阻。 徐禄律师精心准备,在两家法院分别出庭支持诉讼,并准备了精彩的代理词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说理说法,入情入理,加之与法官的多次沟通,最终两家法院全都采纳了律师意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审理劳动争议的法院判决工亡补助金由章爷爷和儿媳各一半,即每人28万余元,审理继承案的法院判决两套房子一人一套,被继承人名下的8万元存款全部归章爷爷,养老保险金全归章爷爷。目前,两份判决全部执行完毕,章爷爷感到欣慰。 律师说法: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称,《放弃声明》是在章爷爷无任何准备下全文由儿媳打印完成并无他人在场。章爷爷之所以签署该声明是因为儿媳说签了便于向单位领取工亡补助款,并承诺领完一人一半,并承诺今后照顾章爷爷的起居。事实上并没有。章爷爷是失独、丧偶、无依无靠的耄耋老人,接连的不幸使其精神受到打击,加之本人文化不高,对这份声明没有有效认知,加之儿媳未尽足够说明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对这份声明全面审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022 02.21
  • 妻子出走多年无音信 可否离婚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27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读者邢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女方结婚后,生育一子。不久,女方自行出走,至今7年没有音讯。经本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请问:现在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法律规定。另外,公民下落不明,如果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失踪或死亡。据此,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不通过宣告失踪程序可直接提出离婚诉讼。结合本案,若有证据证明女方下落不明,经公告查找却无下落,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022 02.21
  • 婚前贷款买房婚后还贷,这房咋分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13日《城市快报》第五版 【案情介绍】 一对年轻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感情没有了,就只剩谈钱了,也无所谓谁先起的头。在今天要讲的这桩离婚官司,是男方先提起的,女方对离婚没什么意见,但谈及财产分割,二人却争执不下。男方诉前请了律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成了他的代理人。 女方提出两个条件,令男方不能接受。一是婚房平均分,一人一半,二是婚房在男方名下,男方名下有房,女方名下无房,离婚后,男方给付女方经济帮助款10万元。听起来都有些道理,但男方也被要得心里发毛。经张向龙律师分析,女方这两条都站不住脚。 原来,二人的婚房购于二人结婚前不久,首付是男方出资购买的,婚后有过大额还贷,还贷时还用了男方婚前的公积金部分。张向龙律师认为,该房中女方所有的权益只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婚前部分归男方所有,婚后用男方婚前公积金集中还款部分也应归男方所有,包括该部分的增值。【律师解答】女方不认同,张向龙律师指导男方取得证据,即其婚前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有很多,而离婚时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零,二人相比较,证明男方用婚前自己的公积金部分还贷的事实。 关于房价,二人还有分歧。男方认为,离婚时,诉争房价值150万元,而女方认为至少值200万元。二人争执不下,同意评估,经评估,诉争房价值149万元。 至于女方提到的经济帮助款。张向龙律师认为,相关法律规定是指离婚后一方无住处的,有住处的一方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帮助。本案中,女方只是名下无房而并非没有地方住,就是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与男方闹意见分居,也是住到自己的父母家,一直也没有出现无处住的情况,故而经济帮助款不予给予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向龙律师的意见,按照评估价划分,判决男方给予二人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一半。男方了结一桩失败的婚姻并且将损失降到最小,他对张向龙律师的工作很是满意。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提醒,围城中人既要维护感情,也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过程中用到一方婚前存款,必须保存好相应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双方约定等,一旦感情破裂分割财产时,方便主张权益。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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