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8月18日第3版
【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员工,任保安一职。2016年7月10日,李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被漫水桥的洪水冲走,当地政府展开积极搜寻打捞工作,没有任何结果。事发后,李某的近亲属主张李某是在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故欲求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李某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的事实,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又根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由此可见,只有在上下班途中出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或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的,才属于工伤。
本案中,李某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李某家属称李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并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应支持;那么,李某是否具有自发救灾行为呢,该事实也没有相关证据去证实。因此,对李某家属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应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伤,需要经过规范的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