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8月25日第3版
【案情介绍】
李某系某网络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李某是做一休一。后来他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是公司称:综合工时制没有年休假,而且我们是私企哪来的年休假?”李某表示很疑惑,欲求法律咨询。那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可以享年假吗?
【律师解答】
首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是否可以休年假的问题,就要了解有哪些主体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
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年休假通过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性质以列举法的方式来规定,并未从工时制度的角度对享受主体加以限制。换而言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与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冲突,只要是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都属于带薪年休假的执行单位。
本案中公司称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年休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李某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对其进行安排。
其次,带薪休假例外的情形。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再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由此可见,对于不享受年休假的排除情形已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应对其进行扩大排除,可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不在此情形,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符合年休假享受的条件时均有享受的权利。
最后,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下,企业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忙时不休息,闲时就回家”。而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年休假与工时制度没有直接关系,用人单位可通过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的休息、休假进行明确。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员工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保障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未能保障员工休年休假的权利,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