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8月25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7日,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开发经理,月薪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6日。合同到期后,李某提出辞职,但科技公司为挽留李某,未向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李某无法入职新公司。于是李某向当地的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因未开具离职证明造成个人无法入职新公司的经济损失。那么,员工离职,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违法吗?
【律师解答】
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人才的正常流动,员工离职,单位拒开离职证明是违法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以及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员工离职,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科技公司应于解除劳动合同时,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若因科技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李某无法入职新公司的,那么科技公司应当赔偿李某不能入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其次,对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李某未实际入职新公司,可以根据其未入职的时间、公司未开证明的过错、损失扩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酌情确定其损失数额。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的赔偿案例主要为两种类型,一是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二是赔偿劳动者因缺乏离职证明未能就业导致的工资损失。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及时地给离职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若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