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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效力:可依据判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16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王女士来所咨询:我与谢先生于2017年4月22日自愿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登记产权人为谢先生的某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离婚后,谢先生应配合王女士办理更名手续。王女士补偿谢先生56万元,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支付”。2017年5月25日,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王女士将56万元转账给谢先生,但担心谢先生不履行协议,擅自处置该房产,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询问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实习律师李雪给予解答,律师认为,离婚协议书分为经过民政局备案的和未经民政局备案的两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过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无不利于子女抚养条款的前提下,原则上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具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未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通常认为这种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书,生效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未登记离婚,则该协议并不生效,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处理财产与子女问题的依据,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律师提醒: 就王女士目前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起履行离婚协议纠纷之诉。若该份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得到法院胜利判决确认,那么谢先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面履行。王女士可依据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谢先生配合房产过户手续。
    2022 02.21
  • 夫妻离婚分割嫁妆起纠纷 律师“出手”助维权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7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记者 张珊珊 摄影 尹敬静) 2006年1月,周先生与程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月举行婚礼。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性格不合,而产生矛盾。后周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程女士离婚,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含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程女士娘家购买陪送的小型汽车一辆。程女士同意离婚,但她认为该汽车应属个人财产,而程女士提供购车发票载明时间则在双方举行婚礼后。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赵文慧律师表示,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双方诉争的小型汽车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为女方娘家陪送嫁妆。若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界线,认定该车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民间风俗。若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立法原则。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五项“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对前述四项的补充,该车所有权归属认定适用该规定。在律师帮助法院调解下,男方自愿将该车与被告婚前所送彩礼相折抵,归程女士所有。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小型汽车是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嫁妆带来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婚前财产,在认定上需解决以下问题: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通常,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依照我国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为女方婚前财产或属归女方所有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定其性质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为女方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上虽然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但不是唯一条件,只是初步必要条件,还应结合所得财产来源作为实质性和最终认定。
    2022 02.21
  • 同居后分手,男友向她讨要彩礼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15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90后女子小李与男友小张都是外地来津人士,二人学历不低,工作也都不错。经婚介机构介绍后,出于方便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同居期间,小李怀孕了,却发现是宫外孕,不得已,在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双方一度谈婚论嫁,小张给了小李8万元彩礼,后因为感情不和,没办结婚登记,就分手了。这时,小张把小李告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8万元。小李感到委屈,求助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成为她的代理人。 小张也请了律师,对方律师认为,小张给小李8万元彩礼之后,二人并没有婚姻登记,依照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小李应当全额返还彩礼钱,而且小张还留了一手,当初给小李彩礼钱的时候,他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的,有银行流水和单据为证。 【律师解答】张向龙律师提出,按照目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给完彩礼却没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应予返还。但最高院还曾在一个全国审判工作会上出台会议纪要,针对这种给完彩礼没登记结婚的情况规定,如果双方共同生活而将彩礼融入共同生活的花费中,应结合考虑,并不是全部返还。 庭前,张向龙律师建议小李去医院调取病案。病案显示,小李曾住过院,诊断为宫外孕,配偶一栏是男方签的字,还有因为宫外孕导致的输卵管阻塞等,也有治疗。为了证明双方曾经共同生活,让女方收集了租房协议、房费缴纳收条、煤水电气的缴纳凭条等。还有网上购物,也打出支付宝凭条。张向龙律师认为,本案只应酌情返还或者不返还彩礼钱。 张向龙律师还将上述会议纪要提交给法官以及对方律师。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李返还小张彩礼钱1万元。 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提醒市民,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升,大多数人都有返还彩礼的意识,但人们大都知道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需要返还彩礼钱,却不知道如果双方有过共同生活并且将彩礼钱融入生活花销中,可以酌情返还或者不返还。小李这个案例正好可以说明这一点。
    2022 02.21
  • 离婚后争房,律师助弱势方夺回房产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5日《城市快报》第5版【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一桩婚姻已经离断,男女双方成了前夫前妻,离婚没上法庭,却因为争房产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当初离婚的时候,二人协议,婚房归女方所有。此房在男方名下,当初为了办理贷款方便。离婚后,年仅五岁的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女方表示,孩子每月的抚养费就不问男方要了,房子每月1000元的月供仍由男方还,这样两项款项相抵,数额差不多,也省去不少精力。谁想,出了问题。 离婚几年后,房价大涨,男方却突然放出话来,要卖掉这套已然协议归女方所有的房子,希望她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女方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请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作她的代理人。在张向龙律师的支持下,女方将男方列为被告,起诉要求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诉求,称房子还有贷款,而且是他每月在还。【律师解答】 形势紧急,张向龙律师告诉女方,房子在男方名下,起诉后,他情急之下说卖就卖,不好控制,所以要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女方依指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获准。法庭上,张向龙律师发表代理意见称,原被告双方此前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撤销,本案中离婚协议应认定有效,男方应当配合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男方辩称,离婚协议是在欺诈和胁迫下签的,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 虑到涉案房屋还有贷款未清偿,而房屋又在男方名下,经验丰富的张向龙律师事先告知女方,这样的情况下,办理过户手续到女方名下很难操作,因为贷款银行不予支持,所以要准备好资金由女方先清偿贷款,再办理过户手续。女方表示没有问题。 法庭上,女方表示可以清偿贷款。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男方配合女方办理过户手续。女方大获全胜。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介绍,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财产和孩子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备胁迫欺诈行为,具备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履行。
    2022 02.21
  • 夫妻缘尽,律师让对方自愿“净身出户”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2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一起离婚诉讼案,原告男方起诉被告女方,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接受被告女方的委托参加诉讼。案件当庭成功调解,一次性了结。男方不仅放弃最初的财产诉求,还同意给付女儿每月800元抚养费。那么安刚律师是如何做到的呢?男女双方结婚5年,有一个女儿即将3周岁。婚后所住房屋是女方婚前财产,婚后有共同还贷部分。双方在2016年初分居。男方的诉求除离婚外,还要求抚养婚生女,并由女方按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同时要求分割共同存款若干,要求女方补偿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律师解答】安刚律师向女方详细了解与案情有关的事实后与女方沟通,女方表示愿意离婚,但孩子必须由女方抚养,要求男方给付抚养费。女方还表示,房屋贷款增值和存款的分割方面,同意给付男方补偿款,但是数额有限。 开庭前安刚律师与案件主审的女法官沟通两次,详细阐述女方的观点,争取在诉讼态势上的主动地位。另一方面,安刚律师告知女方可以在诉讼思路上表示不同意离婚,即使同意协商解决,也要将调解工作在庭下完成,只有如此,才能为女方争取最大的利益。 开庭时,起初男方的抵触情绪比较大。但是安刚律师与法官以及男方的代理律师反复磋商。安刚律师认为孩子是女孩儿,且年龄还小,由女方抚养更适宜,男方应结合自己的收入水平尽量多付抚养费,毕竟每月的抚养费花销都是用在女儿身上,且女儿以后上学花销会更多。 经过一上午多轮次的沟通终于达成一致。女方抚养婚生女,男方给付800元/月的抚养费。男方还放弃对存款和房屋贷款及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利。也就是说,男方起诉女方离婚,最终除了给付抚养费和探视女儿以外,未得到其他财产权益。案件未经开庭,迳行调解结案。女方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律师提示: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这起离婚案件是夫妻之间的首次诉讼,男方起诉女方离婚并且附带其他诉求。众所周知,如果女方坚决反对离婚,法庭一般都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情形下,律师首先希望帮助女方破镜重圆,而后才因地制宜地制定应诉策略,最终调解结案,实现了女方利益最大化。
    2022 02.21
  • 未登记结婚彩礼能要求返还吗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4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天津工人报讯 读者高先生来电咨询:经人介绍其与女方相识,按农村风俗定婚,在向女方给付彩礼金8.5万元后,至今双方未登记结婚,现双方均认可解除婚约,问其能否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龙律师答复:彩礼可以定义为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在性质上是属于习俗的一种。即“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能要回来彩礼的几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2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另,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的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进行考虑。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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