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可否算工伤?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2月3日第3版


【案情介绍】


刘女士的哥哥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家里想找哥哥单位按工伤处理,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实仅出具了事故证明。刘女士想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首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社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因特殊情况交警无法查清事实并划分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也就是说,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如果刘女士的哥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众所周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据此人社局应当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刘女士哥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在刘女士哥哥的案例中,交警无法查清事实并且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人社局证明不了刘女士哥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所以应当认定刘女士哥哥的事故为工伤。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陈珊 化良辉 供稿